演出合同纠纷一案,双方于浦东新区博霞路签订《游戏主播独家合作协议》,合作期限三年。协议约定:协议生效之日起B即成为网络技术公司独家签约的游戏主播;网络技术公司享有B工作成果的全部知识产权、所有权及相关权益;B在协议有效期限内进行的游戏主播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进行与游戏直播视频、游戏录播视频、游戏外音频相关的事项)都属于B与网络技术公司的独家合作。律师
在未得到网络技术公司事先书面同意的前提下,不得在第三方竞争平台上从事任何与游戏相关的直播互动、同时推流、发布协议游戏视频等行为。网络技术公司发现B在其新浪微博中发表了转移直播平台的言论,并附有新直播平台链接,在第三人互娱文化公司的网站中,网络技术公司也发现了B的直播房间。B仍在第三人互娱文化公司的直播平台进行游戏直播。B构成了严重违约,给网络技术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网络技术公司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游戏主播独家合作协议》;判令B支付违约金156万元;判令B返还网络技术公司已支付的合作费用及礼物分成共计371,590.28元,物质支持费3,069,000元。律师
B辩称,同意解除《游戏主播独家合作协议》。不同意网络技术公司的其余诉请。合作期间,网络技术公司故意减少B工资,并克扣工资多月不发,并意图逼迫B签署不平等“降薪协议”。更是根据“补充协议”约定的2万元/月计算薪资,故网络技术公司违约在先,B系先履行抗辩权。双方的联系人“星霁七”系网络技术公司的表见代理人,其未明确反对B离开网络技术公司平台,且明示协议已解除。B履行协议期间共计收到37万元左右的酬劳,因网络技术公司要求降薪才导致B违约。双方非劳动关系,应系劳务关系。
B停止在网络技术公司平台处进行游戏直播。B通过微博昭告其将至第三方竞争平台进行游戏直播。B至第三方竞争平台进行游戏直播。律师
网络技术公司向B支付了合作费用共计330,500元(其中,8月、9月的合作费用系在0月底支付的)。网络技术公司向B支付礼物分成共计41,090.28元。
现网络技术公司主张解除合同,B亦表同意,因双方意思一致,予以准许。网络技术公司主张B违约,因B承诺作为游戏主播与网络技术公司进行独家合作在先,故其在其他同类平台进行游戏直播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B关于网络技术公司未按约支付报酬的抗辩,因双方所约定网络技术公司支付报酬的义务履行期限为次月15日前,B通过微博昭告其将至其他同类平台信息时,网络技术公司之义务履行期限并未界至;并且即便网络技术公司发生逾期支付,B亦不因此当然取得解约权,故对B抗辩,不予采信。律师
至于B辩称,双方的联系人“星霁七”系网络技术公司的表见代理人,其未明确反对B离开网络技术公司平台,明示协议已解除,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采纳。至于B抗辩,双方之间为劳务关系。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行为模式、利益分配、风险承担方式来看,均体现为合同主体之间为共同目标形成的合作关系,而非劳务、劳动和雇佣关系,故对B抗辩不予采信。
至于网络技术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费用返还、物质支持费用的赔偿,其依据皆在于合同违约责任约定。该三项诉请实质为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的计算方法。现网络技术公司主张约定过高,请求调整,将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调整确定B应承担违约金330,000元。律师
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解除网络技术公司与B签订的《游戏主播独家合作协议》;B支付网络技术公司违约金330,000元。(2017)沪0115民初2377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