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出合同纠纷一案,双方于浦东新区博霞路签订《游戏主播独家合作协议》,合作期限三年。后,双方经过协商签订《游戏主播独家合作协议》,合作期限五年,协议约定:自协议生效之日起W即成为网络技术公司独家签约的游戏主播,网络技术公司享有W工作成果的全部知识产权所有权及相关权益,未经网络技术公司事先书面同意,W不得自行或提供、授权给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使用乙方工作成果及获得任何收益,且不得在任何场合以任何形式提及第三方竞争平台的相关信息,不得做出有损于网络技术公司及网络技术公司平台形象或利益的行为。律师
本协议生效后自本协议约定的合作期限开始之日起,替代双方以前所做的任何口头交流、协议和声明,双方签署的《游戏解说员独家合作协议》(甲方合同编自本协议约定的合作期限开始之日即告解除,双方权利义务以本协议约定为准。W至网络技术公司平台处担任游戏主播进行游戏直播。网络技术公司发现W开始在熊猫tv平台(http://www.panda.tv/)担任游戏主播进行游戏直播,严重违反了协议中的约定。W仍在熊猫tv平台进行游戏直播。
网络技术公司杭州边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游戏主播独家合作协议》;判令W向网络技术公司支付违约金50万元;判令W返还网络技术公司支付的合作费用及礼物分成共计246,574.11元,及物质支持费170万元。律师
W辩称,网络技术公司违约在先,未按协议约定支付W合作费用。若法院认为系W违约在先,W认为网络技术公司重复计算了其损失,且其主张的损失无依据,应驳回其诉请。网络技术公司诉状上记载的事实经过系真实的,但未提及其未按协议约定向W支付相关费用的事实。协议约定,6月、7月的合作费用为8,000元/月,但网络技术公司实际向W支付6月份合作费用5,748.5元,7月份合作费用8,000元(足额支付);协议约定,月及之后的合作费用为20,000元/月,但网络技术公司实际向W支付合作费用情况为:8月份支付16,598.95元,9月份未支付,10月份支付11,1999元,11月份支付为20,000元(足额支付),12月份未支付,次年1月份至3月份均支付20,000元(足额支付),4月份和5月份的合作费用及礼物分成均未支付。
W至网络技术公司平台处担任游戏主播进行游戏直播。W离开网络技术公司平台,开始在熊猫tv平台(http://www.panda.tv/)担任游戏主播进行游戏直播,之后,W亦停止在网络技术公司平台处进行游戏直播。律师
网络技术公司向W支付了合作费用共计160,000元,礼物分成共计61,1475元。自2016年4月起,网络技术公司停止向W支付合作费用和礼物分成。7月至次年3月期间,网络技术公司存在逾期向W支付合作费用的情形。网络技术公司为W进行过多次宣传推介。
双方签订的两份《游戏主播独家合作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网络技术公司主张W违约,因W承诺作为游戏主播与网络技术公司进行独家合作在先,故其在其他同类竞争平台进行游戏直播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
W抗辩,网络技术公司违约在先,未按约支付W合作费用。即便网络技术公司逾期支付合作费用,W可依约向其催要或主张逾期付款责任,但并不足以作为其违反合同约定至其他竞争平台进行游戏直播的依据,故W仍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至于网络技术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费用返还、物质支持费用的赔偿,其依据皆在于合同违约责任约定。该三项诉请实质为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的计算方法。现网络技术公司主张约定过高,请求依据双方在合作期间的履约情况进行调整,将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调整确定W应承担违约金190,000元。律师
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解除网络技术公司与W签订的《游戏主播独家合作协议》;W十日内支付网络技术公司违约金190,000元。(2016)沪0115民初5113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