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出合同纠纷一案,W法定代理人苏某某与演出公司签订了有关W参加演艺活动的《协议书》。同时,演出公司与W签订《第二届春季服饰展示会合作协议书》一份,邀请W参与第二届春季服饰展示会,并约定在展示会结束后演出公司给予W本次活动的产品作为活动纪念品,同时对展示会过程中的服饰、通讯、伙食负责。律师
主要内容为演出公司为W安排演艺演出类活动等;演出公司不得擅自将W的肖像非法剪接、在非法网站及杂志等使用;演出公司为W参与的活动尽其义务等;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2,000元违约金。
《合作协议书》约定一方违约后,守约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且违约方必须支付守约方一切相关损失。如未按时支付违约金,还需支付违约金的20%作为滞纳金(按日结算)。《协议书》中双方约定违约金为2,000元。随后,演出公司向W收取活动服装押金1,600元。律师
《第二届春季服饰展示会合作协议书》主要内容为演出公司邀请W参与第二届春季服饰展示会,演出公司有权拥有W此活动广告的一年储备用权,乙方必须在活动广告的储备期间不得对外泄露一切有关展示会内容,以防同类产品出现;演出公司对W的肖像权使用年限为一年;W在展示会过程中的服饰、通讯、伙食由演出公司负责;如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外,违约方还必须支付另一方的一切相关损失,如无按时支付违约金,必须按法律规定的违约金20%作为滞纳金(按日结算)。上述协议签字后,W向演出公司缴纳服装押金1,600元。
两份协议签订后,演出公司仅对W安排过几次排练和培训,并未安排演出。W曾联系演出公司,演出公司告知W有机会就安排并让W等待。演出公司在《合作协议书》上承诺于向W退款,但演出公司未兑现承诺。W曾数次向演出公司提出退款,皆未果,演出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律师
W与演出公司签订《协议书》、《第二届春季服饰展示合作协议书》,双方的演出合同成立。根据查明事实,双方签订相关协议后,演出公司未按协议约定安排W参与相关服装展示会活动,演出公司理应返还W交纳的服装押金,W要求返还服装押金的请求,予以支持。
W要求演出公司按协议支付违约金,但从双方签订协议书的内容反映,双方针对违约责任真实意思为演出公司有侵犯W肖像权的行为发生并造成损失的,现W对演出公司存在侵犯W肖像权的行为未举证,故对W要求演出公司支付违约金及支付相应滞纳金的诉请,不予支持。(2012)徐民一(民)初字第75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