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被吊销,并不等于企业法人立即消灭,沈律师认为法人注销登记前其履行权利义务的能力依然存在,只是处于被限制的不完全、不充分的状态,并不等于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了就可以免除承担债务的责任。如果债务人是私营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就可以直接把私营业主或合伙人直接列为被告,要求法院判令其偿还债务。如果债务人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可以以原来的公司或直接将股东作为被告,起诉公司的,法院查明其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股东要承担清算责任,公司在其剩余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债权和其他未起诉的债权一起列入破产债权一并处理,在清算结束后按次序和比例分割公司剩余资产。如果直接把股东列为被告,只能是要求股东承担清算义务,而不是支付债务。律师
在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清算主体(股东等)应组织清算组织对企业进行清算,以企业剩余资产清偿企业的债权债务,并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终止企业的法人资格。清算主体不履行清算义务,而是采取消极的关门大吉,导致企业资产流失(比如应收回的债权过了诉讼时效),或股东规避法律和逃避合同义务,私分企业资产,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清偿的,构成对债权人债权的侵害,应赔偿债权人的损失。
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于2001年11月13日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摘要)《当前民商事审判工作应当注意的主要问题》。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意见,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应按下列原则处理上述问题:律师
(1)企业法人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注销登记前,虽然丧失了从事经营活动的资格,但仍应视为存续,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依法主张权利和承担义务。
(2)企业法人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注销登记前,依法成立清算组的,可以以清算组名义起诉应诉,参加诉讼活动,由清算组承受原企业的权利义务。
(3)企业法人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注销登记前,其出资人(包括股东、开办单位等)不依法组织清算的,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承担清算责任。
(4)如果企业法人的出资人(股东、开办单位等)出资不到位,或者抽逃资金、转移财产的,该出资人除应承担清算责任外,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在相应范围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