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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之间借款能否约定利息

法律咨询:律师您好我公司在九月份借款给某合作企业200万元,对方老总借款时称有一批货物被海关罚款了,要立刻缴纳罚款否则货物有可能没收,我公司向该公司账户汇了200万元,该公司送过来一张贷记凭证,上面记载“借-上海××公司200万元,贷--银行存款200万元。”在我公司的要求下加盖了财务章和法人章。该公司收到借款后提出20万元,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私人账户向我公司的负责人私人账户汇款,这笔钱是作为利息性质的,口头说好的利息是10%三个月,还有短信佐证。目前我们得知这批货物已经被海关罚没,也没有必要再交罚款去赎回货物了,要求归还借款,该公司一直不予答复。现法律咨询律师我们是否能够按照200万元起诉对方归还,对方的负责人是否会向我方的负责人要回这笔利息?律师

公司之间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向其他公司借款的,法律并不禁止。借款合同到期后,应当予以归还,如果没有约定归还期限的,给予对方合理的准备期限后也可以要求归还。贵公司借款给他人支付罚款补税,由于货物已经被罚没,原约定的借款用途也不存在,故而可以要求对方立即归还。

对方加盖法人章和财务章的贷记凭证其实是一份借条,这份借条没有约定利息,为借200万元,民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不收取利息。不过出借人和借款人却又以是一个法律事实行为支付了利息,对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私人银行账户汇款20万元,那么这笔利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该不该支付呢?律师

在事前扣除利息的,计算借款本金的时候,要扣除这一部分金额,计息金额为200万元,减去20万元,本金为180万元,如果按一定利率计算的,预先领取的20万元“利息”不能计入借款本金。你们之间的利息过高,远远超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民间借贷年利息不能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息的4倍,应当予以调低,你们的年息为10%×4个季度为40%一年,应当予以调低。更为重要的是由于出借人为企业,并不是个人,企业借贷行为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确认无效。故而你们两家公司之间借款合同对于利息的约定是违法的,不能收取利息,如果是你们负责人用个人名义出借的,那么就按照前文所说的,调低利率。

如果法院判决后,对方不予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这时候的惩罚性利息是可以要求给付的。律师

沈洁律师建议你们尽早起诉,由于对方是公司,有可能发生经营不良的情况发生,故而应当采取财产保全方式,保障讲来债权得以履行。如果贵公司有担保能力的可以自行担保,没有担保资金的,委托汇银律师事务所诉讼,我们可以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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