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冷设备公司诉称,吴K与制冷设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章J表系好友。2012年12月31日,吴K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制冷设备公司借款25万元。律师
上述借款经制冷设备公司多次催讨,吴K一直拖欠不还。故制冷设备公司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吴K归还借款2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为证明其主张,制冷设备公司向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中国农业银行付款回单,证明制冷设备公司于2012年12月31日向吴K出借款项25万元。
2、手机短信往来及工商登记材料,证明制冷设备公司向吴K催讨借款,吴K拖延不还的事实。
吴K未应诉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材料。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应适用《民法通则》关于借贷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吴K于2012年12月底向制冷设备公司借款后至今未归还借款,吴K显系过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制冷设备公司主张吴K归还25万元于法不悖,予以支持。律师
吴K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其抗辩权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据《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吴K归还制冷设备公司借款25万元。(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34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