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企业经营过程中,容易产生双方互相欠有债务。此时双方在债务到期时,总有一方会提出抵销的方案。律师
A公司与B资产经营管理公司,A公司表示现无力支付今年的厂房租金,但是B公司为发放员工福利,向A公司订购了一批货物尚未付款,A公司表示可以用此货物货款抵付房租。又例如,甲向乙借贷2万元,到期后,甲向乙表示甲去年曾经代为乙偿还了一笔信用卡债务,希望与这次的借贷进行抵销。
“抵销”的概念既是法律概念,又是一般人的认识概念。一般日常生活中,许多人认为,债务的抵销只有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才能抵销。
诚如上述所言,债务在双方同意下的抵销,在法律上称为“合意抵销”,根据《合同法》第100条之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也就是说,合意抵销的大前提是债务的不同,类似于前述的第一个案例,A公司和B公司双方需要一致同意才能产生抵销的法律后果。律师
但是,第二个案例则不然,根据《合同法》第99条之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在标的物、种类相同的情况下,一方通知另一方互相抵销债务,抵销的法律后果即告成立。这也就是说,对于债务类型相同的抵销,提出抵销的一方完成了通知的义务,就可以抵销债务,而不需要双方的合意。此种类型的抵销,在法律上称为“法定抵销”。
另外,我们认为,法律对于上述2种抵销有的期限规定也不同,对于法定抵销,要求是“到期债务”;而对于“合意抵销”仅仅要求“互负债务”。并且,法定抵销要求不得附随条件和期限;但是,“合意抵销”没有上述的限制。因此,抵销并不是简单的你请我愿,而是具有法律的特定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