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田园公司和国际贸易公司双方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国际贸易公司向田园公司借款400,000元,约定了借款期限和还款期限。之后出借人田园公司通过网上银行出借400,000元。律师
借款到期后,国际贸易公司未按约定及时还款,田园公司多次催讨未果,起诉到法院要求归还借款本金40万,合同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也没有主张逾期利息。
田园公司为打官司,提交了一些证据,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三十天,金额40万,银行对账单和补发入账证明,证明40万借款已经通过网银给付。
法院认为企业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合同中明确约定,借款期限为三十天,国际贸易公司超出该日期未还款,显属违约,对于要求还款合乎法律规定。判决归还借款40万。律师
沈洁律师分析,本案件法官支持了企业间的无息借款合同,认为为有效的合同。当然现实中企业间借贷不太可能是无息的,只是通过其他渠道收取了利息,比如砍头息,对于经常出借资金的企业也深知利息约定有风险,在本案中没有体现利息。(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22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