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公司、汽车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系朋友关系,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汽车服务公司向国际贸易公司借款480万元,国际贸易公司分四次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付上述款项,后汽车服务公司陆续归还了523,170.02元,故汽车服务公司于2013年8月27日向国际贸易公司出具借条1份,确认向国际贸易公司借款4,276,829.98元,并承诺2013年10月10日前还清。律师
汽车服务公司又向国际贸易公司出具借条1份,确认向国际贸易公司借款1,000,000元,并承诺同年12月23日前还清,国际贸易公司当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交付了该笔款项。
汽车服务公司再次向国际贸易公司出具借条1份,确认向国际贸易公司借款400,000元,并承诺同年12月23日前还清,国际贸易公司当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交付了该笔款项。
汽车服务公司向国际贸易公司出具了3份借条,并对还款时间进行了约定。但汽车服务公司未按承诺履行还款义务,请求判令汽车服务公司归还国际贸易公司借款5,676,829.98元。律师
汽车服务公司答辩双方之间的确存在借贷关系,对于借款金额没有异议,但因公司经营不善,难以归还欠款。
法院认为,公司间存在借款关系,但该借贷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贷的金融法规,应认定该借贷行为无效,对此,双方均有过错。基于该无效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是由汽车服务公司向国际贸易公司归还借款本金。
本案中,国际贸易公司通过转账的方式向汽车服务公司交付了借款,2012年11月21日、2013年11月1日付款回单落款摘要处注明“往来款”字样,对此,国际贸易公司认为“往来款”实际就是双方之间“借款”的另一种字面表述,汽车服务公司对此不持异议。律师
现汽车服务公司确认已收到国际贸易公司的借款,故国际贸易公司要求汽车服务公司归还欠款5,676,829.98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判决如下:汽车服务公司于十日内归还国际贸易公司借款5,676,829.98元。(2014)松民二(商)初字第12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