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纸业公司诉称,2011年7月28日,江苏纸业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向上海纸业公司拆借200万元,上海纸业公司、江苏纸业公司及徐G就此签订拆借款协议,江苏纸业公司承诺于2011年9月27日归还全部拆借款,徐G承诺对该200万元拆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律师
直至起诉之日,两被告均未履行还款义务,故上海纸业公司诉请判令被告江苏纸业公司归还拆借款200万元,被告徐G对返还上海纸业公司200万元拆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上海纸业公司明确诉请为:要求被告江苏纸业公司返还上海纸业公司200万元;基于担保合同无效,要求被告徐G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上海纸业公司与被告江苏纸业公司间企业间借款合同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关于企业之间禁止相互借款的规定,应属无效。律师
被告江苏纸业公司取得的借款应予返还。因借款合同无效,导致保证合同无效,被告徐G作为保证人负有过错,应对于被告江苏纸业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江苏纸业公司返还上海纸业公司200万元;徐G应对被告江苏纸业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徐G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汇今纸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2013)嘉民二(商)初字第13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