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诉胡某、魏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林某诉称:林某作为胡某的担保人,代胡某归还案外人陈某借款151万元后,向胡某催讨代为偿还的借款,但一直未果。由于胡魏二人系夫妻关系,故林某要求胡魏二人归还垫付的151万元。律师
胡某辩称对林某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可。魏某辩称:对林某与胡某之间的借贷事实不清楚,但同意归还林某151万元。
林某系上海Z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胡某系朋友关系,胡魏二人系夫妻关系。胡某作为借款人、林某作为担保人向陈某借款750万元。
陈某因胡某未全部履行还款义务,提起诉讼,本案胡魏二人与案外人陈某达成调解协议,即由胡魏二人每月归还案外人陈某借款及违约金50万元至还清案外人陈某280万元止。但之后胡魏二人却未按上述调解协议内容履行还款义务。
陈某以林某系上述借款的担保人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本案林某归还12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该案经法院审理后,判令本案林某支付案外人陈某120万元及自某期间内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林某和上海Z商贸有限公司分别归还案外人陈某151万元,其中上海Z商贸有限公司垫付40万元。现由于胡魏二人一直拖欠林某代为归还的借款不还,林某遂涉讼。上海Z商贸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上海Z商贸有限公司垫付的40万元由林某代其向胡魏二人主张债权。律师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林某代胡魏二人归还案外人陈某借款及利息151万元之事实,由胡魏二人自认及林某提供的付款凭证等佐证,于法有据,故林某要求胡魏二人归还151万元之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胡某、魏某于十日内偿还林某151万元。(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94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