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案,商务咨询公司诉称,商务咨询公司、C及信托公司共同签订了一份《个人消费信托贷款及服务合同》,由信托公司向C发放金额为10,000元的消费贷款,月利率为1.3%的个人消费贷款。律师
商务咨询公司为之提供相关服务,并为C向信托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C自贷款发放的次月起连续24个月以每月676.67元,分别向信托公司及商务咨询公司各支付本息546.67元、服务费130元。
若未按时足额支付,除就拖欠次数向信托公司支付每笔每次扣款失败手续费50元外,还应按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按约定支付罚息,同时信托公司有权解除该合同,为此C必须立即偿还全部尚欠本金、剩余贷款期的全部利息和其他应付费用。
合同还约定,若C违约且不能及时承担违约责任而导致商务咨询公司被信托公司追究连带保证责任的,C应向商务咨询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元;合同还就每月还款额的计算方法、扣款的时间、诉讼管辖等方面做了具体的约定。律师
合同签订后,信托公司依约将贷款划入C指定的银行账户。C未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及相关费用,经催讨,亦拒不履行并离开合同中之联系地址。由于C的长期违约行为,导致信托公司与C解除合同,并要求商务咨询公司履行连带保证责任,故商务咨询公司向信托公司为C支付了所欠贷款、利息及合同规定的相关费用共计3,992.21元。
上午咨询公司认为C行为已构成违约。现商务咨询公司要求C偿还担保债务3,932.21元及违约金2,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双方及信托公司签订的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与法不悖,各方均应自觉履行。信托公司及商务咨询公司按约向C提供了贷款及相关服务,C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分期付款。
现C逾期未能按时归还贷款,经多次催讨仍不履行,也不存在不可抗力情形,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从而导致商务咨询公司履行了担保责任的付款义务,致使商务咨询公司的利益受损,现商务咨询公司要求C偿还担保债务3,932.21元及支付违约金2,000元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支持。律师
依照《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项、《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C七日内支付商务咨询公司3,932.21元;支付商务咨询公司违约金2,000元。(2014)徐民一(民)初字第47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