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导读:李某向某房产公司购买了一套房屋,由于资金不够向银行贷款20万元,为此该房产公司向银行提供担保,后李某未按时还款,剩余10万元未还,某房产公司归还以后向李某追偿。律师
案例引用
李某决定购买某小区的一套房屋,遂与某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付了首付款后,剩余的20万元房款向银行贷款,该房产公司为此提供了担保。银行按约放款后李某未能及时归还,期限届满,尚有10万元未还,根据担保合同,银行从某房产公司的账户上扣划了李某拖欠的10万元,房产公司向李某追讨未果,起诉至法院向李某进行追偿10万元及相应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于银行签订的房屋贷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房产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也合法有效。各方均应履行各自的义务,银行按约履行了放贷义务,被告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银行向原告主张承担担保责任于法有据,根据法律规定,原告承担完担保责任后可向被告追偿,故法院判决赔偿原告10万元及相应利息。律师
律师事务所点评:本案是一起因担保引起的纠纷,原告在按约履行为担保责任之后向实际债务人被告进行追偿。
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合同以外的第三方可以为合同的债务人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一般担保是指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由担保人履行,而连带担保是指债权人可以任意选择债务人或者担保人履行。
在没有约定担保方式的情况下,担保人承担的是连带保证,故本案中银行可以直接向原告主张承担担保责任。但不管是何种方式的担保,债务人永远是最终责任人,故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就履行的份额进行追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