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2009年开原公司向某进出口公司购买了自动化机床一台,考虑到比同样型号的国产机床要贵50%,公司要求供货商包修,配件由供货商提供。双方签订了机床供销合同一份。两年期间机床一直运转良好,转眼到了维护期间,维护人员发现一个小号锯齿有断痕,如果不替换会引起问题,建议维修。律师
开原公司决定维修,但是对于维修费用双方发生了争议,开原公司认为合同约定了保修的,配件和维修费用由供货商承担,自己免费享受维修服务。供货商认为保修期是两年,现在保修期已经过了,自己同意“包修”,但是费用由使用方自行承担。
安装行业惯例此类机械的保修期间为两年,双方合同没有约定保修期间,仅约定了“包修终身”。上海律师认为对于产品的保修期的规定,法律是有强制规定的,保修期内的维修费用,诸如人工费、部分零配件费用均为由卖方或者生产方提供,买方无需承担费用,除非损坏原因属于买方或者实际使用人的因素引起的。
对于超过保修期的产品,法律对售后维修没有强制规定,所以合同约定的“终身维修”也好,“包修”也罢,都只是约定了有维修义务的那方承担修理的责任,特别是一些大型的设备,或者特殊的产品,普通维修部门不会修理,只能由特定的修理厂修理,至于修理引起的费用,比如配件费用,人工费用,是由买方承担的。律师
法律咨询师支招:如果要终身免费修理的,除了约定终身维修外,双方应该就修理的配件费用,人工费用进行约定,以免事后扯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