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M诉被告红木家具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周M诉称:原告因红木座椅靠背左侧开裂,与被告签订修理协议,委托其调换靠背左侧及与其相连的左后椅脚。被告修理后于向原告交货。原告发现调换后的椅脚较为粗大,且未雕花,遂于次日电话通知被告要求调换,被告将座椅取走重新送货。原告检查后发现被告更换了靠背右侧及与其相连的右后椅脚。因被告违约,造成原告重大损失,故请求判令:1、被告退还原告维修费500元;2、被告偿付原告损失14,500元。律师
被告红木家具公司辩称:被告已经完全履行了修理合同,不存在换错椅脚的情形,仅仅是雕花不够精细。被告仅收取修理费500元,仅承担帮助原告恢复座椅使用功能的义务,不包括恢复座椅的价值。
系争座椅系被告于10年前向原告出售的整套家具中的一张,已过保修期。原告委托被告修理系争座椅,被告出具产品整修维修联系单,载明:带38型椅子一张回厂维修,客户评价质量问题。原告在产品整修维修联系单中手写“请调换壹只椅脚,有裂缝,椅脚未雕花,原木质量柬埔寨红木(交趾)”。律师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是否换错椅脚。原告认为:因系争座椅靠背左侧发生开裂,故其委托被告对靠背左侧及与其相连的左后椅脚进行整体更换。被告第一次送回座椅时,更换了靠背右侧及与其相连的右后脚,同时将靠背左侧的裂缝修补完毕,因原告并未发现换错椅脚,仅就椅脚未雕花问题要求被告返修。
被告第二次送回座椅时,原告发现椅脚换错,故拒收货物。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其拍摄的照片一组,认为拍摄的照片即反映了系争座椅靠背左侧的断裂情况。被告认为:原告委托被告更换的是靠背右侧及与其相连的右后脚,被告未对靠背左侧进行修补,原告返修时在联系单上陈述的返修原因是椅脚雕花不够精细而非换错椅脚。因原告未能证明照片中的座椅系其交付被告维修的座椅。
因双方对座椅靠背左侧是否经过修补、更换产生分歧,为查明该事实,委托质量检测协会对系争座椅的靠背左侧和左后脚是否经过维修、更换,及该部分的材质是否与原告家中其余座椅一致进行鉴定。
鉴定部门认为:仅通过目测方法无法证明当事人是否去除损坏痕迹,亦不能确定系争红木椅与其他座椅是否同一材质、同一批次,按照相关国家标准,判定红木材质必须切割样本,故其需要对系争红木座椅和其他样本进行破坏性切割才可鉴定。因破坏性切割的鉴定方法会扩大损失,原告不同意采用,终止鉴定。律师
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认为:双方之间的修理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主张被告换错椅脚,但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最初委托被告维修、更换的是系争座椅的左后椅脚,要求被告对右后椅脚的雕花进行返修时,亦未向被告提出换错椅脚的异议,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换错椅脚的事实,不予采信。(2012)青民二(商)初字第163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