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维修地磅金额过高,保险公司拒赔能否拒付维修费

原告机电公司诉被告化工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机电公司诉称:双方签订《维修定作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维修地磅,维修费为49,000元,违约金为2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维修义务,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维修费用,故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维修费30,000元;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元。律师

被告化工公司未到庭应诉,庭后来院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新的地磅买来也只有3万元,修理一下也就1,000多元。被告的地磅出现故障后,在网上找到了原告法定代表人施Z的联系方式,让其过来维修。施Z查看之后表示可以翻新地磅,但需要用车子碰撞一下,然后进保险,这样就不需要被告付费。找来车辆碰撞地磅之后,地磅就移位了,然后报警,保险公司也过来进行了评估。

地磅新的买来也只有3万元,原告理赔5万元,保险公司认为是骗保,未予理赔。系争地磅一直没有修好,闲置在原来的地方。之后,原告法定代表人跟被告说理赔不下来,让被告配合其签署一些材料,就是原告提供的合同、清单,这些材料是后补的。材料上的公章不是被告加盖的,也不知道是如何加盖上去的,被告的公章原来是由公司前台保管的。律师

被告主张合同和维修清单上加盖的公章系伪造、合同定作方处的签名虚假,但未能在法庭规定的期限内提交鉴定申请书,故其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采信,确认原告提供的《维修定作合同》、电子汽车衡维修清单上的公章及签名真实有效。

综上,认为:双方之间的修理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已经按约履行了修理义务,被告应当按约及时支付维修费,现拖欠不付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显属不当,应承担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责任。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其自愿放弃当庭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之行为,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律师

依照《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化工公司应于十日内支付原告机电公司维修费30,000元。(2014)青民二(商)初字第794号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