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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债务人无偿过户的房产以债权金额为限

原告许L与被告季Y、陈H、第三人季Y女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原告许L诉称经朋友介绍,两被告因投资急需向原告借款36万元,约定三个月归还。归还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款未果。律师

原告获知,两被告于2013年3月4日将其房屋莘西南路和莘西南路份额转让至第三人名下,现两房屋权利人登记为季Y1%,陈H1%,季Y女98%。两房屋份额受让人第三人系两被告女儿。

原告认为,两被告在负有债务的情况下,故意将房屋转让,躲避债务的履行,损害了原告的债权,故起诉要求:判令撤销两被告将其名下莘西南路和莘西南路份额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被告季Y、陈H、第三人季Y女共同辩称:两被告没有向原告借过钱,向原告借钱的是案外人瞿某,借款实际发生额为27万元,瞿某已归还18.8万元。争议房屋为两被告的合法财产,与原告无关,被告没有借原告一分钱,第三人季Y女系两被告女儿,第三人季Y女受让两被告的房屋产权份额没有支付对价。原告至闵行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查阅上述两套房屋的产权登记信息,发现房屋产权登记变更事宜。

原告另以两被告于2012年8月向其借款36万元未还为由诉至,要求两被告归还。该案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两被告承诺返还原告借款30万元。届期,两被告未按约还款。律师

经人民法院调解,两被告应归还原告借款30万元,但未按约归还。两被告无偿将其所有的房屋产权转让给其女儿第三人季Y女,导致两被告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作为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故原告要求撤销两被告无偿转让房屋份额的行为,应予以支持。

但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原告的债权为30万元,原告要求撤销的两套房屋,每套都价值100多万元,故撤销其中任何一套即可满足原告的债权。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支持原告要求撤销两被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闵行区莘西南路房屋的行为,撤销后上述房屋产权登记恢复原样。(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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