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张先生在某电器行业购买了一台手机,他讨价还价50元,店员称价钱不能还,但是可以送配套的电板和充电器元一套。张先生使用送电板充电时,突然发生电路短路,不仅手机爆裂,造成放充电器的电视机柜台面受损。张先生向电器行索赔未果,电器行称电池是赠送的,无需赔偿。张先生觉得对方说得也有道理,不知道如何反驳。律师
不少商家为了搞促销,在购物时候送一些小商品,小礼品,或者配件给顾客,对于获赠的商品是否承担保修,出了问题商家是否承担法律责任上,顾客和商家往往各持己见。
《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就是赠与财产本身出现瑕疵,赠与人是不承担维修维护责任的,毕竟受赠与人是无偿取得的,但是在商业赠品中,受赠人并非无偿取得赠品,而是先通过购买产品,再获得赠品,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无偿取得。所以合同法上的无偿赠与不能适用在商业赠品行为中。
所以常见的“买一赠一”并非完全无偿,有条件或者附加条件的赠与,一般购买的产品价格较高,或者数量较大,才能获得赠品,赠品仍是通过有价交换取得的,只不过顾客无需单独为赠品支付对价,对价已经在之前买卖的商品中体现了,商业赠与属于附义务的赠与,根据《合同法》第191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合同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律师
根据上面沈洁律师的分析,该电器商行应该赔偿张先生损坏的手机和电视机面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