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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签订合同还是传真签订合同纠纷案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纸业公司诉称:被告印务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多份《购销合同》,约定印务公司向原告购买多种规格的纸品。合同签订后,原告陆续向被告印务公司供货累计价值454,980.58元,但被告印务公司未按约定期限付款。被告印务公司在原告出具的《询证函》上确认结欠货款454,980.58元,之后,被告印务公司在原告多次催讨下支付了部分款项,仍结欠货款本金300,000元未付。律师

被告唐某出具了《还款计划》,确认结欠原告货款359,407.34元,并愿意承担付款责任。其后,被告印务公司出具的付款支票遭到退票,原告催讨未果,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300,000元及违约金(按各合同未支付金额为基数,自合同约定的“货到60天”之日起算,按照合同约定的每日千分之一为标准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被告印务公司、被告唐某共同辩称:两被告同意共同支付货款300,000元,但不同意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及起始日期,其中的159,407.34元应从出具支票的起算,余款应从起诉之日起算,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企业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律师

原告与被告印务公司素有业务往来,双方先后签订了11份《购销合同》,均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不同名称、规格的纸品,付款方式及期限为“货到60天结清,未按约定期限付款,需方应按逾期款日千分之一的利率支付供方”,并约定“本合同传真件有效”。原告在合同签订后依约送货并开具相应的《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均予签收。

之后,原告向两被告出具了《询证函》,两被告签章确认结欠454,980.58元货款未付。被告唐某以落款“保证人”向原告书具《还款计划》,载明:“本人保证印务公司欠纸业公司的货款金额为359,407.34元……将按照所开出支票上的约定期限支付,若到期不能正常支付,将由本人承担清偿责任直至货款付清。”之后,被告印务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但原告持其开具的支票至银行提示付款遭退,仍余300,000元拖欠未付。原告催讨未果,致涉讼。律师

两被告虽然对原告所持《购销合同》传真件不予确认并辩称双方系通过口头形式建立买卖关系,但被告对此并无相应证据材料予以佐证,且不符合常理,依据“高度盖然性”原则,不予采信两被告该抗辩意见,本案所涉《购销合同》应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秉持诚信原则切实履行。被告印务公司在原告履行合同义务后未依约及时足额付款,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唐某在审理中表示愿与被告印务公司共同承担付款义务,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当,则被告唐某应当共同承担违约责任。律师

此外,按《购销合同》约定的“日千分之一”标准所计算的违约金确实过高,但鉴于违约金“警醒当事人守约”之立法本意,其理应高于当事人之守约成本,酌情调整违约金计算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企业贷款利率的4倍;但被告关于违约金起算日期的抗辩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信。(2014)闸民二(商)初字第6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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