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实业公司、信息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约定信息公司向实业公司购置门禁系统等设备,总价为156,030元,所有产品到货验收合格后一周内,信息公司向实业公司支付合同总价60%的款项,所有产品到货验收合格后60天内支付合同总价40%的款项。律师
信息公司收到实业公司增值税(17%)专用发票后进行支付,信息公司未按规定付款,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未付款项的0.50%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全部未付款总额的5%。
合同签订后,实业公司陆续向信息公司交付了货物。补签一份《采购合同变更协议》,在原合同基础上增加了155,628元货物,变更后的合同总价由156,030元变更为311,658元。
经双方核对,实业公司向信息公司提供了指纹读卡机、ZK4500指纹采集仪等货物合计191,002元。针对其中的ZK4500指纹采集仪,信息公司工地人员向实业公司出具一份借条。实业公司向信息公司开具了部分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计140,562元,被信息公司退回。律师
信息公司并出具《发票拒收证明》一份,称由于工程现场施工进度问题无法付款,因此退还发票。逾期已超过200多天,根据合同约定应按总价款的5%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
实业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信息公司支付实业公司货款191,002元并按照货款的5%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9,550元。
实业公司最后一次向信息公司供货后,向信息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被信息公司以工程进度为由拒付货款并退回发票。实业公司已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到货验收后60天、且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付款条件,信息公司以其承建工程甲方未付款为由拒付实业公司货款缺乏依据。律师
信息公司上诉称,双方合同约定待工程结算完毕后再向实业公司支付采购款,但是现工程陷入烂尾状态,原审判决信息公司直接向实业公司支付采购款违背合同约定,也与事实相悖。
工程目前在审价,法院未确定审价结果,应根据审价结果向实业公司支付采购款。
根据核对,实业公司主张货款金额部分与合同约定不一致,且实业公司所交付货物仍未验收合格,付款条件未成就。律师
被上诉人实业公司辩称,合同约定产品到货验收合格后一周内信息公司应支付60%货款,并在收到实业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后支付所有货款,但信息公司至今分文未付。
信息公司所称因工程烂尾造成资金链断裂,是信息公司与案外第三人的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
实业公司交货均是按信息公司工地人员的指示下进行,且信息公司经手人已在供货汇总明细表上签字认可交货的数量和金额。
二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信息公司向实业公司支付货款的条件是否成就?本案系争货款的金额应为多少?信息公司是否应向实业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信息公司主张因工程停工和后续安装问题,现未到验收环节,如果业主方对货物有异议,就不存在支付货款的前提,故信息公司付款条件未成就。律师
双方所签订《采购合同》对合同价款的支付约定,信息公司应在产品到货验收合格后一周内,向实业公司支付60%货款,所有产品到货验收合格后60天内支付40%货款,以上所有款项均应在信息公司收到实业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进行支付。
实业公司陆续向信息公司交付货物,信息公司相关人员签收货物且并未提出异议。实业公司向信息公司开具部分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被信息公司拒收。实业公司已按约履行合同义务,信息公司理应按约向实业公司支付货款,故信息公司以工程业主方未验收和未付款为由拒付本案系争货款均不成立。律师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信息公司对实业公司主张的货款金额提出异议,认为其中玻璃门夹应是实业公司赠送,不应计算价格,且ZK4500指纹采集仪系业主方向实业公司借用,不应由信息公司支付货款,故信息公司实际应付的货款金额为184,362元。对此认为,信息公司主张玻璃门夹应为实业公司赠送,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
信息公司工作人员对实业公司供货汇总明细表上的指纹采集仪和玻璃门夹均未提出异议,并签字确认,故应支付相应货款。原审判决信息公司应向实业公司支付货款191,002元,并无不当。律师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采购合同》约定若信息公司未按规定付款,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未付款项的0.50%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全部未付款总额的5%。因信息公司现仍分文未付,已经构成违约。实业公司主张按其供货金额的5%要求信息公司支付违约金,于法有据。(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636号(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126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