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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签订合同只有送货单和增票能否打赢货款之诉

上海某汽配贸易公司向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供应一批货物,价值2万元,货物主要为汽车油漆,分三个批次运到,汽配贸易公司分三次开具了三张增值税发票,汽车维修公司入账增票。三次送货由汽车维修公司的工作人员签收,争议发生前该工作人员已经离职。第二批货物发货的次日,汽车维修公司曾经转账支付过几千元货款,其余货款一直没有支付。双方之间就油漆供应没有签订任何书面的合同。只有送货单若干份和增值税发票。在诉讼中提交了送货清单、增值税发票、进账单、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作为证据。律师

汽车维修公司称送货单是前员工签收,现在该员工已经离开公司,公司并不清楚货物是否已经收到,送货单上没有公司的盖章。

增值税发票和实际送货的金额是有出入的,发票金额可能是多开的,故而不能证明收到的货物金额,目前具体金额无法核实。

本案的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是达成了口头的协议,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送货清单经过了收货单位的签收,增值税发票已经入账并且抵扣,通过这两份证据可以证明供货的货款总额,并且证明汽修公司已经收到货物,汽修公司因员工离职无法算清货物数量,不是不支付货款的合理理由,属于汽修公司员工离职交接的管理问题,和供货商并无关系。律师

法院支持了供货方汽配公司的请求,判决汽车维修公司支付剩余的货款。沈律师提示:本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在小额货物买卖中,不少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和他人签订合同,只有送货单等其他证据,起诉似乎“理不直,气不壮”,故而迟迟没有进行诉讼,实际上合同关系的成立,不能光看合同是否签订,也可以通过其他和合同签订,合同履行有关的证据进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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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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