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上海某礼品公司从事礼品定制业务,该公司为某运动品牌定制了一批小礼品。由于自己没有这方面的生产能力,委托温州某皮革制品公司定作一批礼品名片夹,约定为二层荔面皮夹,数量为三万个,每个价格五元六角。礼品公司签订订单后,往皮革公司汇入3万元预付款,不久皮革公司开模生产样品,邮寄了第一批样品10个,礼品公司将这批样品送样给运动品牌公司。该公司认为不是牛皮件,是覆牛皮面,公司LOGO印刷不清,要求重新制样。礼品公司把信息告诉了皮革公司,皮革公司没有理会,按原样先行生产了5000个,送货到运动品牌公司的礼品仓库。运动品牌公司收货后和实业公司交涉,表示不符合定制标准,要求重做。律师
由于运动品牌公司是礼品公司的长期客户,礼品公司只能委托其他公司定制,并且通知皮革公司不要继续生产。半个月后皮革公司将另外两万个送货到运动品牌公司的仓库,遭到拒收。不久皮革公司起诉礼品公司要求支付剩余货款和违约金共计18万元,提供了一张16.8万元的增值税发票和抵扣证明,这张发票的开票日期在第一批5000个皮具送达之前两天。
礼品公司接到诉状后找到律师,称从没有收到第二批货物,第一批5000个皮具产生质量问题后,已经通知皮具公司不要再生产了,由于礼品公司当时搞活动急用小礼品,所以这5000个已经发放掉了,也不要求追究质量瑕疵。至于后25000个皮具公司的确打来电话表示要求送货,得知买家不要时并没有送货。诉状上称原告皮具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已经抵扣,证明买方收到了货物,第一批5000个货物是买方自行送货,卖方承认收到货物,第二批货物也是买方按交易习惯自行送货。律师
本案的争议关键是,增值税发票的抵扣行为能否证明已收到卖方货物?
这批货物分两次送货,发票只开具了一张,这张16.8万元的增值税发票在国家税务局进行了纳税抵扣认证,将增值税发票到税务机关进行抵扣的行为能否证明已收到原告第二批货物?
原告认为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前提是发生了真实的交易行为,只有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才可以将增值税发票进行抵扣获取抵扣的税费,在被告对发票的抵扣情况未做出合理解释并加以举证的情况下,被告的申报抵扣行为应视为对发票记载货物已接收事实以及货物价值的确认。如果没有真实的交易行为就是虚开增值税发票,被告收到发票后如果认为金额不对应当提出异议,重开发票,现在被告没有异议进行了全额抵扣,不能解释合理的理由,应当认为被告收到了货物。律师
律师认为虽然我国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并没有要求收到货物才可以进行抵扣,在比较复杂的市场环境下先开发票后送货,或者先送货后开发票均可能发生。发票管理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主体的管理,虚开,多开的行为也有可能发生,不过这些违规违法行为是由税务部门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和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并没有直接的关系,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一般纳税人经营活动中从事商事活动的重要凭证,主要是税务机关计收税金和扣减税额的重要凭据,该凭据本身尚不具有单独直接证明买卖合同相对方已实际履行交付义务的证据效力。
律师认为,开具发票的一方当事人以增值税发票作为证据,主张与接受发票的一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如果接受发票的一方不能证明是代其他人开具的,那么可以证明基础法律关系存在,比如存在买卖关系,定作关系,但是单凭借一张增值税发票就证明送货,证据不能构成证据链,还需要结合其他证据判断。为了确保案件的胜诉,我们认为被告礼品公司也应当积极的举证。由于送货地址是第三方公司,某知名品牌的礼品仓库,该公司有比较完善的入库出库流程,又是收货人和真正的货物使用人,由其出具相应的未收到货物的证明。另外被告再次委托其他工厂定制皮具,这些证据也应当予以提供。律师
这批货物中的5000个,货值大约3万元,被告已经收到货物,应当举证开票后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等情形,导致票面名称、数量、金额与实际交货或欠款不符。
律师认为税法和合同法调整的是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是否依据真实的交易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本身也应受到与税收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调整,而非依据合同法进行认定和处分。作为出卖方除了提供增值税发票之外,还应当提交和送货有关的其他证明,第三方运动品牌公司和各家送货商之间采取的方式为:收到货物时给各家送货单位都出具了打印的入库单并加盖了仓库的图章,最重要的送货方面的证据原告没有体提交,不能构成完整证据链,来证明已经完成了第二批货物的送货义务。律师
律师认为只有当以下几个情况下,增值税发票才和合同有直接的证明关系:一方主张合同关系存在,另外一方主张合同关系不成立;结合送货证明等资料,可以证明合同一方履行了交货义务;税务机关对虚开的行为进行了处理的文件;双方之间形成长期的合作关系,根据一贯的交易习惯,均是收到货物和增票后再付款的。总结:只有增值税发票一张孤证是无法证明交货义务已经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