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门窗有限公司和张某签订了一份《经销合约书》,约定张某是某区的经销商,经销门窗公司生产的铜门专利产品,后双方解除合约,要求支付剩余加工款。律师
门窗公司和张某签订的和约束期限为三年,合同约定订货提前15天到20天传真方式通知门窗公司,20天内交货及安装完毕。合同签订后张某租赁了门面,悬挂某某铜门的广告灯箱,户外电子屏一个,灯箱广告由门窗公司提供,合约终止门窗公司收回。张某交付两万元保证金,合同结束退还。如果张某对货物质量有异议,应在收到货物后十五天内以书面方式提出,逾期视为无质量异议。双方还约定门窗公司以0.8mm铜,单价2,300元/米提供给张某,包括安装及运输,不含税价格,货物实行上门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后付款。
签订合同后三个月,张某欠付货款,门窗公司发函要求在当年年代支付拖欠的铜门货款130,404元,到期后张某支付了部分货款50,000元。之后又发生新的一些业务,货物价款为26,293元,共拖欠货款106,697元。后催收无着,门窗公司要求和张某解除《经销合约书》,收回所有原告提供铜门样品及灯箱广告,要求收到通知起五日内支付拖欠的货款106,697元。律师
张某称呼双方没有支付的余额应为84,656元。编号为0867号的订单相应的21,535元货物门窗公司没有实际交付。编号为0860号的订单备注的面积是6.63平方米,但实际尺寸是6.41平方米,差价为506元。门窗公司提供的部分铜门存在质量问题,导致107,600元的款项没有收到;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同意支付利息。门窗公司没有提供编号为0867合同相应的货物,编号为0860合同中“门套最大尺寸宽×高”一栏中注明为“2360×2810”,但图纸上注明的门套总宽度仅为2,280,故面积少计算0.22平方米,货款扣除计506元。张某处只有7樘样品门,且是被告向原告购买的,不同意返还。8樘铜门样品实际仅收到7樘,同意返还样品、LED灯箱。律师
法院认为双方间的买卖关系成立,张某称编号为0867合同相应的货物已经至客户处安装,但是客户没有付款给张某,上述表述可视为张某自认了门窗公司履行了交付义务,张某称客户和门窗公司自行结算,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故而张某应当支付货款。编号为0860合同图纸标注计算的门套尺寸宽度为2,280,而计算面积时宽度为2,360,该合同面积计算有误,应减少货款506元。故而货款余额106,191元。押金两万元可以进行抵扣。
关于合同解除,虽然双方货款还没及时计算,但门窗公司在函件中表示解除合同关系,在张某收件后双方合同关系解除,就利息损失,按合同解除次日起计算利息损失。
8樘铜门样品,虽然门窗公司提供了视频,但视频中只有7樘,8樘铜门样品的交付没有证据,张某自称收到7樘且已支付对价,门窗公司没有交付8樘铜门的证据,张某没有支付7樘铜门对价的证据,故而张某应当返还7樘样品门。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