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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货款且常扣款,不合作要求赔偿利息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之间存在买卖业务往来,由商贸公司向北京商业公司供应货物。商贸公司向北京商业公司供应了涉案货物。经双方对账确认,商贸公司应向北京商业公司开具金额为67,988.58元和3661元的发票,代扣通道费2,400元,本期对账金额为65,951元。律师

商贸公司分别向北京商业公司开具了金额为67,988.58元和3661元的发票。商贸公司确认双方曾口头约定货送到北京商业公司后,有45天账期,但北京商业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双方对商贸公司交完涉案货物予以了确认。另商贸公司确认北京商业公司向其支付了货款本金65,951元。

商贸公司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北京商业公司支付利息(以65,951元基数,自2017年2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20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

商贸公司从2015年开始与北京商业公司合作,由商贸公司向北京商业公司供货。后商贸公司发现北京商业公司有乱扣款的行为,经与北京商业公司的采购人员沟通无果,通知北京商业公司的采购人员停止供货。北京商业公司就没有按约向商贸公司支付货款(约定是月结45天),经商贸公司多次催讨,北京商业公司至今未再支付过货款。律师

北京商业公司辩称,不同意支付利息,也不同意承担本案诉讼费。双方之间不存在书面合同,商贸公司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商贸公司在起诉之前,没有向北京商业公司催告过,双方在之前对于支付多少货款是有争议的,最终导致该笔货款未支付给商贸公司,并非北京商业公司单方面的责任。根据北京商业公司的结算规则,该规则适用于北京商业公司所有的供应商,商贸公司曾多次与北京商业公司进行对账,对于结算规则明知并熟悉运用。当对账结果为负数时,无法进行最终的结算。

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关系。双方经过对账,北京商业公司确认应付商贸公司货款金额为65,951元,且商贸公司也已向北京商业公司开具了相应金额的发票。现北京商业公司虽向商贸公司支付了货款本金65,951元,但商贸公司认为北京商业公司还应向其支付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律师

北京商业公司虽对商贸公司主张的货到后有45天的账期不予认可,但商贸公司现在按上述期限向北京商业公司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此为商贸公司行使其诉讼权利,且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故予以采纳。

由于双方对商贸公司交完涉案货物予以了确认,故本案逾期付款利息应从2017年2月15日起算。至于北京商业公司提出商贸公司终止合作,需要办理清退手续,期间会产生退货和相应的扣款,因此北京商业公司应付商贸公司的货款金额尚不明确。而根据双方的对账,涉案供货的扣款金额已经双方对账确认,在此基础上商贸公司已向北京商业公司开具了相应的发票,因此北京商业公司应付商贸公司的货款金额已经明确。对于是否还存在其他扣款及退货问题,北京商业公司并没有相应的证据提供。故对北京商业公司提出的上述抗辩,不予采信。律师

商贸公司向北京商业公司主张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北京商业公司应十日内给付商贸公司自2017年2月15日起至2018年12月20日止的利息(以65,95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计算)。(2018)沪0115民初885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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