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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交货和拟制交货

货物的交付分为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合同法》第135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 者交付提取货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义务。”律师

一般来说动产的买卖大多采取现实交付,现实交付是一种实际交付,出卖人将货物交给买受人,或者是双方约定的承运人、仓储保管人等第三人,或者是基于法律规定提存货物。沈律师认为法律意义上的“交付”本身包括“转移所有权”的内容,现实交付是指出卖人将其标的物的事实管领权转移给买受人,使标的物处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由买受人直接占有标的物。

拟制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权利交付给买受人,以替代对实物的交付。拟制交付又分为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律师

简易交付是指在合同成立前,买受人已经实际占有标的物时,合同一经成立即视为交付完成,在合同成立前买受人因租赁、借用等原因虽然占有标的物,但不享有所有权。在简易交付的情况下,不存在出卖人拒绝交付货物的纠纷。

指示交付是一种象征性的交付,指在标的物由第三人实际占有的情况下,出卖人将可以取得货物的有关权利凭证比如提单、仓单交付给买受人,或者将相对于第三人的返还物的请求权让与买受人以替代实际交货。

占有改定是指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但标的物在出售后的一段时间内仍由出卖人占有,此种交付中虽不转移占有,仅转移所有。律师

一般动产(除船舶、飞机、汽车等需要进行所有权登记的动产)的交付如果没有特别的约定,交付、所有权转移、占有转移是合而为一的。之所以要确认货物的交付,是因为《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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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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