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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中卖方无法交货怎么办

罗先生所在的公司购买了一批原材料,供货商违约将货物卖给了其他客户,导致无法履行合约,作为采购的罗先生非常着急:公司和客户也签订了购销合同,眼看交货期要到了,原材料却还没有着落,如果一旦违约,不仅影响公司的信誉,而且要交给客户大笔的违约金。罗先生所在的公司和供货商之间合约没有签订违约条款,只有一份约定预付款的订货单。律师

沈律师认为出卖人可以在特定的情况下拒绝交货,比如出卖方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在无法定理由或没有合同约定的事由而无理由拒绝交货,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此时买方有这些权利:

买受人可以要求合同继续履行,要求出卖人继续交付货物并承担违约责任。沈律师提醒:支付违约金的行为不能替代履行合同,出卖人不得在支付违约金后而免除履行主债务的义务。但以下情况下买受人不能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合同,只能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律师

特定物买卖中,出卖人已经把货物转卖给第三人并且已经交付了,出卖人已经在事实上不能履行合同的;合同约定在某个时间内交付货物,否则合同予以解除;买受人在货物催交的书面通知中声称出卖人在某个时间前再不交货,买受人就要解除合同;双方虽就交货违约没有达成一致,但在此前的磋商中买受人已经表示不愿意继续接受货物的。

在罗先生所在公司的供应商已经把特定的原料卖给了第三人,导致货物已经无法交付,因此只能要求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出卖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主要有:1.双倍定金返还;2.合同约定的违约金;3.交通事故金。

在本案件中,罗先生所在的公司没有和供应商约定违约金,也没有缴纳定金,所以不能适用定金罚责或违约金,但并不代表没有办法追究供应商的违约责任,沈律师认为至少有两个途径挽回这笔损失:律师

沈律师提供维权途径一:因出卖人违约,导致的买受人对第三人也违约,买受人的损失为对第三人承担的赔偿责任,而且该赔偿必须已经给付。

沈律师提供维权途径二:因出卖人拒绝交货,买受人以更高的价格向第三人购买造成的差价损失,计算公式为向第三人购买价-合同价+间接损失和其他附带损失。不过买受人也不能利用出卖人违约之际,与新的出卖人恶意串通高价购买,所以买受人还需证明该购买价格是一个合理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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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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