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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的数量和计量单位

签约常识谈:

在工矿产品、农副产品买卖中,产品的数量是买卖合同中最核心、最基本的条款,缺少了对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的约定就无法履行合同。律师

沈律师建议一:卖方考虑供货能力,切忌违约。

有的卖方好不容易拉到一笔“大单”,但因为组织货物或者生产能力的不足,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货物无法全部交付,延迟交付,甚至根本无法交货的事情发生,不仅失去了客户,还要承担违约责任,所以买卖合同的标的数量,卖方要考虑自己的供货能力,如生产经营规模或货源有没有落实。

沈律师建议二:交易数量约定明确,误差磅差约定区间

不少货物是异地交货的,特别是农产品,磅差误差也是很正常的,买卖双方要把交付的数量和误差约定明确,千万不要用“按惯例交货”,“误差按行业标准”,如果是按行业标准的,也要注明是哪个标准。在买卖数量上多数合同是约定明确的,但少数不正规的合同上会有这么几种约定不明的情况:按库存交货,按买方需要交货,按卖方最大生产能力交货,按销量交货等等模糊说法。律师

另外数字要记得大写,小写都写全,小写数字最容易写错,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表明,在发生纠纷时候会因为没有证据而吃哑巴亏。

沈律师建议三:计量单位约定明确。

有的合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标准,沈律师建议使用吨、千克等计量,如果用到件、个等名次,要对一件、一个、一套的完整度进行定义,对于成套产品,附成套供应清单。特别是用到一捆,一把、一箱、一包、一箩等计价单位,必须要进行更加明确的定义,最好避免使用这些词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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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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