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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增值税发票是否属于销售方的合同义务

【案情】肖先生所在的公司向某公司购置了了一批电脑,该公司向肖先生出具了普通发票,肖作为公司的采购在报销采购费用的时候,财务部门要求肖先生为电脑公司索取增值税发票。肖先生仔细阅读了电脑买卖合同,合同规定了“甲方(肖所在公司)向乙方(电脑销售公司)购置×××型号的台式电脑22台,网络交换机……乙方开具发票给甲方。”合同中并没有约定一定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肖先生很为难担心对方公司不肯开具,希望律师代表其公司和对方进行交涉。律师

合同没有约定的,供货方是否有法定义务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呢?

沈律师解释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第三条规定:“除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外,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应税项目),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据税务总局的规定,销售方开具给购买方增票是法定义务。即使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开具普通发票还是开具增票,如属于第三条的规定,将作为合同的附随义务,应当履行。所以肖先生所在的公司完全可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对方开具增票。

如果销售方不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开具的增票无效的,导致税务机关依法追缴所抵抗进项税款的,或者不能抵扣进项税款的,购货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将可以要求销售方赔偿。律师

【相关法律链接】《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购货方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无效的增票,应当由销售方承担全部民事责任,购货方取得无效增值税发票时候有过错的,比如说明知增值税发票是虚假的的,将销售方和购货方共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具体的承担比例由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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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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