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律师在其他文章中讲述了关于货物风险承担和合同履行地的问题,讨论了我们曾经代理的一起纠纷案件,某瓷器厂没有按照要求进行包装导致的轻微车祸中礼品杯全损的案例。合同履行地和货物的交付地是有一定的关联的,对于合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里沈律师在讲几句。律师
对于货物买卖合同而言,货物的交货地点是合同中的履行地点,履行地点直接关系到履行的费用的承担,比如送货上门的,卖方要承担运费(合同约定买方承担的除外),上门自提的运费如果没有约定的,视为买方自行承担。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因货运时间跨度、空间跨度都比较厂,货物损毁、灭失的可能性也比较大,因此何处交货还涉及到货物风险的转移,如果货物交付后,风险转移给买方,反之则是卖方承担。关于货物交付和风险的关系,学术上争议的比较多,沈律师这里采纳比较常见的说法,如果有和其他学术论文相不一致的,我相信我们的观点更符合实践,毕竟学者不是律师,律师是应用法律的专家,学者是探讨法律理论的专家。律师
更为现实的问题是履行地点还关系到合同发生纠纷由哪个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被告在外地的案件,原告就往往会突然重视起了合同履行地,买卖合同中货物交付地算是合同履行地。一旦确定了合同履行地,也部分决定了案件的可操作性,比如在上海本地打一个3万的诉讼,还比较可惜,如果让一个上海的厂家去海南打一个诉讼,可能成本非常的高。合同履行地是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的,在实践中,当事人相互争管辖权,主要原因就在于合同没有明确的约定履行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