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律师在这篇文章中的“看仔细”是广义和通俗的说法,不仅仅凭肉眼看,还有指以各种手段进行的检验/化验。律师
不少合同对货物本身、违约责任、交货期限等都约定的很明确,但唯独疏忽了检验条款,实际上货物质量标准的约定和检验标准的约定同样重要,特别是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当然本文不讨论国际货物买卖中的质量检验,就普通的国内贸易检验问题探讨。为了保证合同标的物的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必须进行产品的验收。收货人可以是买受人,也可以是买受人指定的收货人,受到货物后不仅要检验,还要积极通知出卖人货物的质量问题,并且要在规定的期限内索赔。
买卖合同的检验条款一般括检验地点、检验时间、检验主体、检验费用的承担、检验的方法等内容。
检验地点: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处,检验标的物的地点应该是合同中约定的交付标的物地点;律师
检验时间:通常是标的物的交付时间,但双方根据需要也可以约定标的物运出卖方营业地时、装运时、卸载时或到达买方营业地时为检验时间;买受人收到标的物后,应当在合同约定或者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检验,延迟检验的,责任由买受到人承担。一般来说对于货物短缺,和货物的表面瑕疵,即不通过特殊仪器就能用肉眼分辨的瑕疵,比如货物破损、断裂、发臭、霉变、结块、有杂质,需要合理的时间比较短,如果是隐蔽瑕疵的,检验时间可以较长。甚至有些瑕疵须经在使用标的物过程中才能发现,则买受人提出异议的合理期间就相应较长。
检验主体:国内贸易多见的是由收获方检验,收货方认为质量有问题的,交付双方认可的检验机构,国际贸易重多约定政府商检机构、双方共同认可的民间检验机构;律师
检验费用:费用的承担通行的做法是标的物经检验合格,由买受人承担,反之由出卖人承担并负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一些特殊的货物,比如药品,医疗器械,医疗试剂,配方食品,其检验还要约定由出卖人提供检验所必需的技术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