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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与其他类型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规则是否一致

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分属《合同法》分则中规定的不同种类的有名合同。承揽合同的定义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律师

民事诉讼法中规定这两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的规则并不完全一致。《民诉法意见》第19条规定确定了买卖合同履行地的规则:“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一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而《民诉法意见》第20条规定了确定承揽合同履行地的规则:“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首先判断合同关系类型,然后才能根据不同的管辖权规则来确定案件的管辖权。律师

隐蔽瑕疵往往经过一段时间或运转后才能发现,同时依赖于多种因素,包括环境和买受人或使用人的一些知识、技能,因此对隐蔽瑕疵的质量异议不应受到检验期间、质量保证期等除斥期间的限制,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发现隐蔽瑕疵的,得随时提出质量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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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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