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我们是一家塑料粒子厂,长期向某轻工产品厂供货,由于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供应商合同,每次对方通过传真要货后,我们都会通知仓库发货,然后根据出库单双方清点数量,每个季度进行借款。双方之间虽然签了供应商合同,但都是一些总则性,原则性的约定,比如保密条款之类,对每个货物没有约定价格。最初合作时,接到对方的订单,我方都会给出一个报价,然后对方接收后方才送货。后来由于双方合作时间较长,对方提供数量后,我们会按照前一单的价格进行供货。”由于原料产品价格浮动较大,今年初对方打电话过来称购买塑料粒子若干,我公司向对方发出通知,要求上浮15%,对方表示不同意。之后,对方通过传真下了一个订单,要求供应N吨的塑料粒子,为避免争议我公司特地在发货单上写明“按上浮15%的新价格结算“,对方收货人员表示领导不在无法做主,由于货物已经到了对方仓库,我司同意先送货后谈价格。此后对方只同意按原来的价格支付货物,并且退回了我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我司现在想多要15%的货款,是否可行。律师
长期供货合同是买卖双方经常会发生业务往来,为了避免每次签约的繁琐手续,签订长期供货合同,有的企业把它成为供应商合同,有的长期供货合同规定了最少的订货量和价格,但也有些产品由于受到季节、产量和国际价格的影响,波动较大,对于价格波动明显的产品,往往不约定价格,在履行每批订单的过程中,由供货商提供报价,采购商同意后购买。如果合同买卖双方就每个批次的货物没有订立明确的合同价格,嗣后发生争议的,应当根据订立每个批次买卖合同的本意来确定合同价格。如果买受人一方面不同意货物的价格,另一方面又接受了货物或者使用了货物的,视为买受人对报价进行了认可。
当然也有的供货合同对价格进行了约定,但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太大,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供货商发来新的报价单,买受人盖章或者签字表示同意购买的,视为双方在履行长期供货合同中对价格进行了调整,按变更后的价格履行,至于没有变更的合同条款继续合法有效。律师
贵公司长期向客户供货,双方从每次确认价格,到默认按上次货物单价结算,已经形成了一种交易习惯,没有特别的说明或者变动,视为双方对价格条款的认可。后来由于原料价格上浮较多,对方打来电话要求按原价格供货,形成一个要约,贵公司没有同意这个要约,而是提出要求按上浮15%的价格进行买卖,视为发出了新要约,对方既不同意也没有购买行为,合同没有成立。后对方又发了一个传真订单,形成一个要约,贵司还是提出了一个上浮价格15%的新要约,并且送货到对方仓库,由于仓库人员不能代表公司签订合同,故而回话“等领导决定”,此时合同还没有成立。如果对方公司领导知晓后,把货物退回的,合同不成立。不过对方公司接受了货物,并且实际使用了货物,视为同意了贵公司的新要约,合同成立,所以应当按照新要约中的价格进行结算,也就是买受人应按上浮后的新价格支付合同价款。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