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向古董商人肖某购买一套明代的红木家具,售价为320万元,由于高某资金紧张,古董商同意分四期收取货款,第一期是20万元,后三期每期支付100万元,由于高某筹措资金的期限难以确定,双方没有对后三期的货款何时支付约定明确的日期,不过为了防止高某无限期拖欠货款,双方约定,如果一年内高某没有付清余款,应一次性付清支付300万元。支付了第一期货款后,高某再也没有向古董商支付其余款项,肖某称高某违约应当支付400万元货款,高某称家具并非是明代的,而是仿明代的,不同意付款,要求退回20万元。律师
高某和古董商约定的付款,属于典型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分期付款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时期内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而日常交易中的先付一部分款项或者定金,待到交付货物之日在支付其他款项的,不属于分期付款。
本案件中高某和古董商约定的明代家具的买卖合同后,仅支付了合同总价款的6%左右,根据《合同法》第167条的的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故而古董商可以要求高某付清全部款项,或者解除合同,由于古董商没有交付家具,故而不能要求高某支付使用费。当然假设高某已经使用了古董家具的,按双方约定的使用费进行支付,没有约定的,按当地同类标的物的租金标准确定。标的物如果有损害的,还要赔偿损失。律师
那么高某能否要回自己的20万元已经支付的货款呢,如果古董商选择解除合同的,可以要求买受人高某支付标的物使用费和赔偿标的物的损失,可以从买受人已经交付的货款中扣除已经领受的价金,不过出卖人扣除的金额超过标的物使用费和标的物受损赔偿额的,超过部分应当予以返还。当然古董商也可以选择要求高某一次性付清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