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食品生产公司和某零售商店签订了《经销合同》,合同签订后食品公司向该商店送了3万元的货物,零售商店的个体户签收了送货单,双方的合同约定采取货到后付款的方式,但是食品公司给予商店一定的付款账期。律师
后食品公司起诉个体户金某,要求支付货款,并且解除双方之间的经销合同。被告同意解除经销合同,但是不同意支付货款,要求退货。被告认为当时原告的业务员和自己说好是代销合同,如果货物卖不出去,就包退包换。他和业务员多次通话,要求拿走货物,也邮寄了挂号信要求退货,但是都没有人理会,后遇食品公司起诉。
原告食品公司为了支持自己的请求,提供了经销合同、送货单、价目表、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等证据材料。被告为了抗辩提供了和业务员要求退货的录音、其他两名经销商的情况说明、其他经销商的代销费用对账单等证据。
双方的经销合同性质成了案件的争议焦点,是买卖合同还是代理销售合同,双方有不同的认识。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代销是一种代理行为,并不买断货物的所有权,而是收取代理费。双方的经销合同的结算方式货到有账期付款方式,对账后支付,对被告销售货物的推广活动、反馈超市信息等有销售代理的特点,如果是买卖合同的,买断货物后被告如何销售,原告不应当管理和监督。原告主张依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要求被告给付货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律师
据此双方之间是销售代理合同,由于双方对合同解除达成了合意,可以予以解除,至于货款的支付不予支持。当然原告如果要取回货物的,和本案的诉讼请求没有关联,应当另行和被告商议或者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