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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损毁等风险何时转移

买卖合同中,风险何时转移涉及到买卖双方的利益,一旦风险转移,承担风险方面临诸多的风险。虽然合同法规定了相关的风险转移条款,合同法第142条确立了风险转移的基本原则,即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在风险转移中,一般遵从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依法定的原则。一般情况下,风险转移采取交付主义,不仅适用于动产,而且也适用不动产。

首先,根据交付方式的不同,风险转移的时机也不同。律师

(1)现实交付情形下,若为送货上门,自货交买受人处时转移风险给买受人;若为上门提货,自货出出卖人处时转移风险给买受人;若为代办托运,自货交承运人时转移风险给买受人。

(2)指示交付情形下,自物权凭证交付给买受人时转移风险给买受人。

(3)简易交付情形下,自合同生效时转移风险给买受人。

其次,风险转移的例外情形:

(1)因买受人原因交货迟延的,即超过约定取货日期,买受人开始承担风险。

(2)出卖人瑕疵履行的,即标的物不符合质量标准,风险仍然有出卖人承担;

(3)路货买卖交易中,自合同成立之时风险转移给买受人,但是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中又再次限定,如果出卖人明知标的物存有质量瑕疵或者其他问题予以出售,风险负担方依旧是出卖人。

(4)交货地点不明确的,如果需要运输自交付承运人起转移给买受人;如果不需要运输的,则应当以标的物所在地或者出卖人营业地作为交货地点,自交付之日起转移风险。律师

5、第146条,买受人受领迟延的。

另外,注意两个问题:出卖人未交付物权凭证以外的标的物单证、资料的,不影响风险负担转移。

买受人承担风险负担的,不影响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在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可能会出现风险负担人与物的所有权人并不一致的情形,这正体现了交付主义与所有权人主义立法规则的差别。

2、试用买卖中的风险负担规则也值得重视

在简易交付场合下,往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交付的完成,所有权的转移,风险负担的转移等四个法律现象,是一并发生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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