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家里装修到商场购买了一台液晶电视,价格较高,便约定了两个星期的试用期。用了几天后,王先生一家发现该台昂贵的电视机与普通的效果没什么区别。想了许久王先生决定退货,但由于与商家签订了试用买卖合同,因此王先生担心现是否能够直接退货并且是否要付相应的使用费。律师
试用买卖,又称试验买卖,是指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买受人试用,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使用后承认购买并支付价款的买卖。试用买卖实际上是一种附条件的买卖,即只有在买受人经过一定期限内使用并承认购买后,合同才生效。
由于试用买卖在买受人承认购买之前,买卖合同并未生效,因此不发生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为了保护出卖人的利益,避免合同效力长期处于一种悬而未决的状态,合同法第170条规定,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由出卖人确定。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但是,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必须对是否购买标的物作出明确表示。如果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出明确表示,视为购买。律师
本案中,试用买卖合同中是否购买电视机由购买人王先生自己决定的,同时,王某与商家未约定使用期间要支付冰箱使用费,根据合同法试用买卖合同的规定没有约定也就是没有使用费。因此,王先生不需支付使用费,在试用期限内将该电视机归还至商家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