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先生在一家公司工作,该公司组织员工共同旅行,吕先生作为人事部门的付责任,他就在一旅游网站上订购了三十张机票,后来因公司有其他的公务安排,并没有组织这次出行。在办理退票的时候,吕先生和机票销售商发生了纠纷,吕先生认为,因公司突然安排其他事情,权提人员错过了登记时间,无法达成预定的航班,在机场服务台办理了退票手续。航空公司的工作人员告诉吕先生,每张机票需要扣除退费25%,剩余票款可以退还给订票人。律师
但在和订票的旅游网站联系时,客服告诉他只能根据网页载明的退改规则,每张机票只能退回100元,航空公司和旅游网站的退票款相差那么大,田先生的公司觉得无法理解和不能接受,要求提供机票预定服务的旅游网站退还机票款。
吕先生表示,吕先生购买的不是单纯的机票,款项中包括了机票款、机场建设费、保险费、接送机券等。对套餐产品的推定规则,网站上有明确的告知,相关的内容也没有违法法律法规,应当合法有效。提出退票是对整个套餐的推定,扣除费用当然不能按照航空公司的退票政策,而是应当根据双方的约定。律师
订票网站订单信息“退改说明”一栏载明,套餐退订费及套餐同舱更改费,航空公司的《退票、误机、变更收费单》载明应收退票费。吕先生的公司要求按航空公司的标准给与退费。两张机票的退票款是否适用订票网站载明的套餐退订费?
沈洁律师认为公共航空旅客的收费项目和运价,并非完全是企业的市场行为,也受航空主管部门的管理。国家民用航空局规定,公共航空客票应由依法设立的销售主体、按照相应的售票规范、执行透明的价格制度进行销售。买卖机票的网站并没有代销机票的资质,所售的机票价格和航空公司的价格并不相符。涉案的产品是在旅游网站销售,其中的费用包含了各种套餐的费用,这些价格是网站自己设定的,而消费者的目的是购买机票,网站上虽然载明了退改规则,但这是网站单方面指定的合同格式条款,并没有告知订票人。收取的退票费比例超过了航空公司规定的比例,不能视为购票人放弃了航空公司的退票标准,而且这些规定派出了消费者获得退票看的权利,家中了消费者的负担,对消费者来说是显失公平的,所以网站的这些规定是无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