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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配电柜发票已抵扣视为收到货物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集团公司与能源公司签订《福建鼎信镍业余热发电工程【高低压配电柜】设备订货合同书》,约定:能源公司向集团公司购买设备、材料,设备总价142万元;部分合同生效后15天交货,其他部分40天交货;能源公司自合同签订后五天内支付合同总额的20%作为预付款,发货前能源公司向集团公司支付合同总额的40%作为发货款,设备安装调试合格或货到现场六个月后(两者以先到为准)并收到集团公司提供全额增值税发票后(十日内),能源公司向集团公司支付合同总额的30%作为调试费,质保期满后一个月内,能源公司向集团公司支付合同总额10%的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并网负荷试运行72小时正常后满12个月或货到现场18个月后(十日内),两者以先到为准。律师

双方又分别签订两份《高低压配电柜补充协议》,均明确应现场施工要求,福建鼎信镍业项目需补订设备,金额共计41,000元,其余条款以合同约定为准。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应现场施工要求,福建鼎信镍业项目需补相关设备,金额共计20,959元,付款方式为支付全款发货。设备已达到工程现场。

集团公司向能源公司开具了金额共计1,481,959元的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能源公司收到上述发票,且上述发票能源公司均已通过税务认证。能源公司已向集团公司支付893,000元。律师

集团公司与能源公司签订的《高低压柜设备订货合同》及三份《补充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关于违约损失计算,根据合同约定:若能源公司逾期付款或逾期付提货款,逾期六个月以上的,视能源公司不履行合同,集团公司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能源公司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根据已查明的事实,集团公司已向能源公司履行全部合同义务,并向能源公司交付全部货物且开具了金额为1,481,959元的增值税发票,而能源公司在收到全部货物后仅向集团公司支付货款为89.30万元,尚有588,959元未支付。律师

能源公司收到集团公司提供的货物后,理应按约付款。现能源公司对于合同余款金额无异议,集团公司要求能源公司支付货款588,959元,予以支持。设备已达到工程现场,能源公司已收到集团公司开具的全额增值税发票,判决:能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集团公司货款588,959元。(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4322号(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4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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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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