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纺织品公司(供方)与南京服饰公司(需方)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纺织品公司向南京服饰公司供应灰白花式呢21,400米,单价33.5元/米(含税、含运费),合计金额716,900元;大货完全按需方或需方客人确认的样品进行生产,大货需经客户确认;出头批样给客人确认,发大货3,000米,6月10日前发齐;提出异议期限交货后20天内,需方通知;本合同签订后,需方预付30%定金,发货前付40%货款,需方收货后30日内供方开具含17%税款的增值税发票结清30%货款。律师
合同签订后,纺织品公司向南京服饰公司交付了价款为704,385元的货物,纺织品公司交货后向南京服饰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纺织品公司自认,南京服饰公司付款49万元,南京服饰公司对已付款金额无异议。
南京服饰公司收取纺织品公司货物后,未在合同约定的异议期内向纺织品公司提出异议,将全部货物用于生产为成衣,将成衣出口至国外,成衣在国外。
纺织品公司起诉请求:南京服饰公司支付货款214,385元;南京服饰公司赔偿利息损失(以214,385元为基数)。南京服饰公司反诉请求:纺织品公司返还已付货款230,096.37元;纺织品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19,513.5元。律师
双方当事人在《购销合同》中对质量验收期限及异议期限均有约定,南京服饰公司或者客户在收取货物后应当及时对涉案货物进行验收,若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则应及时提出,而非将涉案货物加工为成衣并销售出口至国外。
对此,如南京服饰公司或客户在验收过程中对货物质量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纺织品公司提出,不应当将布料加工为成衣并出口,双方合同约定了质量验收期限及异议期限,南京服饰公司收货后未提出异议已经将货物全部使用,视为南京服饰公司已经确认了货物的质量,理应支付剩余货款。视为对货物质量的认可南京服饰公司以质量缺陷为由,拒不支付货款,显属违约,纺织品公司有权要求南京服饰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律师
无证据表明纺织品公司在供货前知晓己方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故南京服饰公司所援引的《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并不适用于本案。判决:南京服饰公司支付纺织品公司货款214,385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2018)沪0113民初10137号(2019)沪02民终109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