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先生是一位销售高端古品砚台的销售,砚与笔、墨、纸合称中国传统的文房四宝,是中国书法的必备用具。砚台的材料以山东青州的红丝砚、广东肇庆的端砚、安徽古歙州的歙砚、甘肃卓尼的洮河砚最为突出,称“四大名砚”。而他销售的正是安徽的歙砚。
这每一块砚台价格都比较昂贵,有一千多的,有几千的,甚至还有几万和十多万的。因此他的客户往往都是一些小有名气的收藏家,或者收藏爱好者。但最近他遇到了麻烦事,原来不久前,有以为新来的客户要求购买砚台,他选中了好几块砚台,合计价格为十五多万元。看中后,客户支付了两万元的首付款,邹先生就向厂家订货。
双方原本约定一个月内交货,而且这位客户要赶着送人,所以很着急。虽然砚台价格不菲,但他丝毫没有讨价还价,但由于他要货要得急,双方之间对延迟交货约定的高额的违约金,如果延迟交货五天,戚先生需要赔偿总价款15%的违约金,如果延迟交货八天的,则需要赔偿总价款的30%,延迟交货十五天的,需要赔偿的违约金高达50%,如果延迟交货二十天的,需要赔偿全部的总价款。
这位先生订的六枚砚台,其中五枚都按时到货了,只有一枚在快递运输中,因遭到了暴力的丢、踩、扔,结果损坏了一角。看到货物有损,戚先生立即通知厂家另外发货,即便如此,从选料到生产也需要个把月时间,根本就来不及交货。戚先生只能拿着六枚中的五枚交给客户,并向客户致歉,并且表示如果延迟交货,自己可以承担违约金。这枚砚台的价格并不高,只有一万一千多元。他想,大不了就赔个一万元。谁知,客户听了,并不服气,称要按照合同的总价十五万元赔偿,双方发生了争议。律师
由于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结果,他找到沈洁律师进行法律咨询,沈律师认为,延期交货的只是其中的一块砚台,故而违约金只能按一块砚台的价值计算。即便如此,双方之间约定的违约金还是明显过高了。《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损失范围应当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确定,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判。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确定的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相对人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也应提供相应的证据。
在本案中,双方之间约定的违约金最高达到了100%,显然这种约定显得过高。本案的买主称这些砚台是用于送人的,延迟一些送人,其实对他来说并不会造成很大的损失,故而违约金可以降低。如果因合同发生诉讼,邹先生可以称对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亦没有异议,但主张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减少违约金。
双方签订的合同属合法有效合同,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邹先生按合同约定将砚台向买方交接,由于货物运输问题,发生了小部分砚台损毁,无法按时交货,属于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买家的损失实为合同相对方逾期交货造成的损失。本案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计算已经超过了卖价,应当认定为过高。故依法对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予以调整,邹先生应承担的违约金应按照百分之三十计算。
当事人协商约定违约条款的权利,允许当事人可以约定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或者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体现了缔约自由的宗旨。违约责任的基本性质为补偿性,其本质是对因违约而受损失的当事人以补偿。否则当事人通过不正当的方式获取暴利。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考虑到当事人的过错进行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