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和退烧药一样热销的是各种各样的口罩,不过市面上的口罩各式各样,五花八门,有防晒类的、装饰类、医用类和工业用类的,不过只有医用类的才具有防御病毒的功效。李小姐是经营淘宝店的卖家,为了迎合消费者,她向供货商要求提供一些能够防疫的医用口罩,很快,供货商就给了她一小箱印花的染色口罩试用。为此,双方签订了一份《口罩供货协议》,协议约定供货商每半月给她提供三十箱口罩,如果不够卖,可临时增加供货量。
看了试用的口罩,李小姐觉得和医用外科口罩很像,只不过加印了一些图案,她自己就试用了几个。刚带口罩才两三天,就获悉隔壁的邻居得了新冠,送去隔离了。李小姐想到自己前天在电梯间和对方偶遇,不过想想自己带了口罩应该没事。结果很不幸,李小姐中标的,也得了新冠。在医院中就医时,有个护士告诉她,她带的彩色印花口罩并没有防护新冠病毒的能力。
听了护士的说法,李小姐大吃一斤,因为双方的合同中约定口罩具有防范病毒的作用,具有防疫功能。虽然自己的口罩和医用外科口罩很像,但对病毒的防御功能却不够。这些口罩幸亏还没有上架销售,否则到时候消费者都会找到自己退货甚至会要求赔偿。病情好了后,她立即联系了供货商,但供货商的说法却让她哭笑不得,对方称医用口罩是N95,这是具有防护能力的,但这种口罩透气性很差,长期使用容易呼吸不畅,而他们的口罩通风性比较好,也具有防护功能。
之后,她向供应商询问这些口罩的编码,但对方却含糊其辞,一直没有告诉她编码。于是李小姐上网查询了具有防疫功能的五种口罩编码,其中一种是儿童口罩(GB/T 38880-2020),显然自己销售的并非是儿童口罩,而是医用外科口罩(YY0469-2011)或医用防护口罩(GB19083-2010),另外她还查询到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YY/T 0969-2013)和日常防护型口罩(GB/T 32610-2016)。显然她打算销售的时假口罩,而供货商一直没有提供口罩编码,也拿不出检验报告。律师
鉴于这些情况,她只能不销售这些商品,并打算将货物退回去。但当时是在疫情期间,快递都不收件,她只能等待。过了大半年,她找了邮政快递,自己还倒贴了运费,将这些口罩退回给了供货商,在这之前她打电话给供货商,明确表示如果拿不出检验报告的,自己不会销售这些口罩的。但不久后,供货商收到了退回的物品,并给她发来了一份律师函,称他收货后,无故退回货品,并且也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货,故而要求她按照合同承担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高达拾万元。
收到这份律师函后,李小姐又气又急,自己倒贴的货物的运费不说,居然还要她承担违约金。听到李小姐的电话法律咨询,沈律师认为李小姐没有在口罩外包装上看到编码,询问供货商也没有拿到检验报告,且对方迟迟不肯提供编码,李小姐下架这些商品,并将货物退回供应商处,并没有违约。双方的合同中虽然没有约定口罩的编码,但对口罩的用途写的非常清楚,口罩必须具有防范新冠疫情的功效,也就是意味着口罩必须是具有防护效用的。
虽然医用外科口罩比N95口罩的防护能力要稍微差一点,但也有防护能力,小李在做电梯时,离邻居较远,且没有和对方聊天对话,正常情况下一般不会传染,但也有被传染的风险。其使用的口罩并不是防护口罩,自然而然会被生病的邻居传染。经过护士的解释,病愈后的李小姐连忙去查看口罩包装袋上的编码,却找不到编码。
对于无法拿到供货商的检疫报告,李小姐作为一名微商,及时下架产品并要求供货商退货,没有支付货款,属于合理的行为。医用外科口罩具有过滤层和疏水层,疏水层可以有效防止液体或飞沫喷溅感染。而李小姐拿到的口罩并不具备这样的功能,属于“假货”,她自己再佩戴口罩后感染新冠,对口罩的防护作用产生了疑惑,要求供货商提供编码或检疫报告,但供货商无法提供,故而沈律师认为这样的做法并不违反合同约定,她也无需承担违约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