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邓是一家大型超市的供货商,但超市称供货得交一份服务费,老邓为了能成为供货商,就乖乖叫了捌万元的服务费。第一份合同的有效期是五年,之后合同到期后,双方并没有续签,但老邓仍继续供货,超市也和他结算费用。
之后,老邓觉得自己年龄有些大了,也该退休颐养天年,他的儿子在一家计算机公司上班,表示单位里面上班收入不错,且人际关系很好,工作略忙,他不肯辞职接受。于是老邓想在年底结束和超市的供货生意,并拿回自己的捌万元服务费。
除此之外,他还给一家连锁便利店供货,这家连锁超市在全国各地开了很多的店面,老邓只为上海和苏州地区的便利店供货,为此,每拓展一家便利店,他就要缴纳伍仟或壹万的保证金,合计共交了贰拾叁万元。
现在他向大型超市提出自己明年不干了,并希望拿回自己之前交的捌万元,但超市却表示双方合同有约定,这是一般服务收费,是不能退的。另外上次老邓合同到期后,新的服务费还没有交,故而需要在剩余的货款中扣除新的服务费后,才能结算给老邓。至于便利店,他们认为每开一家就要交一家费用,不愿意退费。律师
听了老邓的法律咨询,沈洁律师认为他已经缴纳的费用是没办法退的的,但之后合同到期因双方没有签订合同,大型超市要从货款扣取服务费是没有合同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的,老邓可以要求对方支付,如果拒不支付的,可以起诉解决。
店铺销售商共有十二种业态,包括食杂店、便利店、折扣店、百货店、超市、大型超市、购物中心、仓储式会员店、专卖店、专业店、家具建材中心、工厂直销中心。根据盈利模式分为几种,一是便利店、超市、大型超市、大型连锁专业店。比如经营日用消费品的联华、沃尔玛、大润发、盒马等还有一种是专业店,比如国美、苏宁。他们的盈利是来源于合同进销差价和向供应商收费。
第二种是百货商店、家具建材中欧关系,比如红星美凯龙、月星家具等,盈利来自销售扣点和保底。
第三种是折扣店,主要是一些工场店、专卖店、专业店、工厂直销中心,盈利来自合同进销差价或者代销费。这种经营模式也属于买卖合同。
第四种是购物中心,比如徐家汇的港汇广场、西郊百联、奥特莱斯等,或者是家具建材中心,比如九星建材市场、恒大市场等。他们的盈利主要来自租,这种主要是租赁合同。
第五种就是食杂店,就是常见的食品杂货店,盈利来自合同进销差价,供货商和店主之间属于买卖关系。
第一、第二种经营模式最为常见,超市向供货商收取费用项目是否有依据呢?在供货关系破裂或者结束后,供应商往往会要求超市支付货款,超市会提出中货款中扣除服务费用,服务费用的收费是否具有法律依据,成立双方争议的焦点。
销售的场所、陈列货架等都属于零售商的资产,供应商支付一定的费用,让产品进入零售商的渠道,属于超市和供应商之间的正常交易行为,零售商对于销售渠道的建设是有成本的,通过相应的收益获得回报。现在超市毛利率很低,在零进销差价甚至批零差价为负值的情况下,如果认为零售商的服务费收费是无效的,那么零售商的经营难以为继。
超市收费不属于商业贿赂,也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是有效的。《关于供应商与超市之间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对收费约定进行了规定,超市和供应商之间的收费有几种,分别是返利费、一般服务收费和其他收费三类。律师
返利费是零供双方以年或月为时间单位,按照商品的销售额按一定比例收取。这种收费是对经营利润的再分配,并不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规范,所以是认可的。另一种就是固定金额的无条件返利,即便供应商的商品销售额为零,超市也根据约定收取固定费用,这样超市在没有承担风险和义务的前提下收取固定的利润,对此,法律是不予认可的。
关于一般服务收费,比如新品进场的费用,供应商的产品进入零售商门店为条件,连锁经营的超市在供应商已有产品进入超市的情况下,再提供新产品,或者原产品进入新门店,超市为供应商提供了新的潜在交易机会,那么这种收费也是有法律依据的。其他费用,往往是针对特定的商品提供促销服务收取的费用,比如堆台费、海报费等等。
供货商通过下一年度合同确认,供货商已知超市的收费,那么合同条件是有效的。如果超市认为这些款项需要在货款中抵销的,那么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有所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供货商在约定的异议期内提出,如果没有约定异议期的,在三个月内没有提出异议,也视为抵销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