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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石油油品,称质量问题不愿付款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能源公司、物流公司签订的《油品购销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关于物流公司欠付的油款数额问题。根据协议约定,柴油单价按照能源公司公布的实际交易当期销售单价为准,数量检验标准以物流公司签字的配送凭证中物流公司实际收货数量为准。能源公司现已提供了含当期销售单价在内的对账单、由司机签字的加油凭证和每次加油时所拍摄的加油车辆车牌照片,车牌信息与双方前次对账确认的车辆信息基本一致,故可以认定能源公司主张的未付油款金额。律师

根据协议约定,物流公司对交易账单存在异议的,需在账单日后2日内提出,否则视为无异议。经查能源公司已将未付油款的对账单发送给物流公司,物流公司若有异议,应在约定期间内提出。现物流公司在收到对账单后迟迟未予对账,表示因司机离职等原因而无法对账。鉴于该理由不能成立,故其应承担怠于对账的法律后果,应视为其对加油的车辆、加油的数量、油款金额均无异议。关于能源公司提供的柴油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能源公司作为物流公司唯一指定供应商,物流公司不得擅自从除能源公司之外的供货商或其他渠道进行柴油的采购。合同约定:质量检验标准以本合同约定的符合国家柴油标准为准,物流公司对质量有异议的,必须在货物交付当日提出,并以双方确认的权威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为准,否则视为油品交付合格,物流公司在使用由能源公司供应的油品过程中,如出现因油品质量问题导致的车辆损害,在能源公司调查情况属实之后,所产生的经济损失由能源公司承担。律师

付款结算方面,双方约定能源公司可向物流公司提供“先采购、后付款”的信用赊销服务,根据适用的零售价及价格优惠进行结算,结算时间及结算金额以能源公司记录的交易账单通知为准,物流公司对交易账单存在异议的,需在账单日后2日内提出,否则视为无异议,除现结外,物流公司需根据能源公司在账单日发送的账单金额在结算日16:00前向甲方付款;若物流公司未按本协议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款,则能源公司有权向物流公司按日收取违约金,违约金=当期应还未还账单金额*违约金比例*超期自然天数,违约30天及以内,违约金比例0.3%/日,违约30天以上,违约金比例0.5%/日。律师

根据协议约定,物流公司对油品质量有异议的,必须在交付当日提出,并以双方确认的权威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为准,现物流公司虽抗辩油品有质量问题,但在本案中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对能源公司提供的柴油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后续的损害赔偿等均不作认定处理,物流公司可收集相关证据另案诉讼。

能源公司要求物流公司支付油款的诉讼请求可予支持,其按照未付油款总金额的24%要求物流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亦无不当,物流公司前次付款中剩余的24.73元可以先行冲抵违约金。能源公司请求:物流公司支付油款167,456.55元;物流公司支付违约金40,189.57元(167,456.55*24%)。律师

能源公司称:物流公司欠付油款金额及计算方式均有事实依据。虽然物流公司坚持主张油品存在质量问题故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但物流公司未依据《油品购销服务协议》约定在异议期内提出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意见。物流公司未充分履行举证义务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能源公司作为获得柴油销售行政许可的信息公司下属子公司经营柴油销售业务合法,双方之间的《油品购销服务协议》有效, 物流公司以此为由拒绝向能源公司支付油款不能成立。

物流公司请求:能源公司违法销售柴油,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导致物流公司重大损失。在能源公司未对物流公司予以赔偿前,物流公司有法定抗辩权,不应构成违约,更无需支付违约金。柴油销售属于特许经营项目,能源公司未获得相应资质的行政许可涉嫌非法经营且致双方之间的《油品购销服务协议》无效,非法经营收入应收缴,物流公司无须向能源公司支付油款。律师

协议签订后,能源公司在物流公司所在园区内设置简易加油设备,并实际向物流公司提供柴油。双方对油款进行了对账,物流公司共积欠能源公司油款99,975.27元。物流公司向能源公司转账支付了100,000元。双方就油品质量问题进行沟通,但未果。能源公司通过微信向物流公司发送了明细对账单,但物流公司迟迟未予对账回复,亦未支付油款。能源公司停止向物流公司供油。

能源公司提供国家商务部核发给宜兴市石油化工公司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物流公司对该份材料的关联性不予确认,认为该份材料许可授予的主体非能源公司。

物流公司强调的能源公司未取得行政许可故致《油品购销服务协议》无效的观点。本物流公司虽然否认能源公司举证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的关联性,但其未充分举证说明导致《油品购销服务协议》无效的理由即为能源公司未获得相应的行政许可。况且,即便《油品购销服务协议》无效,也并不因此免除物流公司支付能源公司相应价款的责任。律师

判决:物流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能源公司油款167,456.55元;物流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能源公司违约金40,164.84元。(2018)沪0110民初16064号(2018)沪02民终114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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