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食品公司向副食品公司供应水晶肴肉、桂花糖藕、咸草鸡等熟食产品,双方经对账,副食品公司确认尚欠食品公司货款180,792元。由副食品公司向食品公司采购并转销给案外人企业发展公司的水晶肴肉,在通过沃尔玛(江苏)商业零售有限公司南京水西门大街分店对外销售过程中,经抽检发现食品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肉制品》要求,属于不合格食品,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据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沃尔玛(江苏)商业零售有限公司南京水西门大街分店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45元、罚款5万元,共计50,245元。食品公司同意在结算货款时扣除50,245元。律师
另针对食品公司前述不合格水晶肴肉的销售行为,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食品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00.60元、罚款2万元。上海律师
食品公司诉称,双方之间就存在食品买卖合同,对2017年12月之前至2018年2月28日止的食品往来情况进行核对结算。结算后副食品公司应支付货款180,792元(954,3020元-773,5120元),为此双方均予以书面确认。嗣后,虽经食品公司多次催讨,然时至今日副食品公司分文未付,求判令副食品公司支付货款180,792元及利息(以180,792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29日起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律师
副食品公司辩称,不认可食品公司的诉讼请求,对货款金额没有异议,但应该扣除由于产品瑕疵导致副食品公司被处罚的罚款,金额为125,615元,不同意支付利息,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不是民间借贷纠纷。食品公司常年为副食品公司代工生产熟食品,2018年2月,副食品公司销售给企业发展公司的一款水晶肴肉熟食因菌落总数不合格,企业发展公司被超市平台方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处罚75,367.50元,南京市建邺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其行政处罚50,245元,现企业发展公司把以上受罚损失125,615元直接在应该支付给副食品公司的货款中予以扣除。
食品公司向副食品公司供应水晶肴肉、桂花糖藕、咸草鸡等熟食产品,此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案中,双方对账确认副食品公司尚欠食品公司货款180,792元,副食品公司辩称企业发展公司所受损失共计125,6150(50,245元+75,367.50元)应在货款结算时予以扣除,食品公司对50,245元亦无异议,予以支持。律师
至于75,367.50元,副食品公司辩称该款项系罚款,属于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向企业发展公司收取的商品瑕疵违约金,且企业发展公司在与副食品公司结算货款时进行扣减,然副食品公司并未提供有力证据予以证明,故不予支持。至于利息主张,结合对账实际、行政处罚、催款起诉等因素,从2018年12月3日立案之日起算为宜,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副食品公司应十日内向食品公司上海食品食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0,547元及利息(以130,547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3日起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2018)沪0115民初8895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