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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车辆数年,无法取得进口许可文件

W与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W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解除汽车销售合同;判令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返还W购车款747,830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合同解除之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损失;判令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6,910.64元(购置税69,800元、保险费44,990.64元、上牌服务费3,000元、贷款手续费7,920元、PDI检测费1,200元);判令汽车销售服务公司退还多付的购车款90,475.90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合同解除之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损失。律师

2013年,原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签订协议,W向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购买进口宝马X5越野车一辆,价格为747,830元;另约定W向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支付77,000元用于代办新车购置税,支付40,000元代办保险,支付3,000元代办上牌,支付7,900元代办购车贷款。上海律师

协议签订后,W按约支付了所有的费用,因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为W代办宝马金融贷款手续和上牌手续,故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仅向W交付宝马X5越野车和一把车钥匙,其他材料均保留在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处。上海律师

2018年6月,W可以办理上牌并要求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移交报关单等宝马X5越野车所有材料,却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知该车辆的所有材料均已经遗失,导致该车辆今后不能上牌、不能过户。上海律师

W认为,由于汽车销售服务公司遗失车辆重要材料导致车辆不能正常上路行驶,W签订购车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故诉至要求判如所请。律师

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辩称,不同意W的诉讼请求。第原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的买卖合同已经完成,不存在应当退车的情形。第宝马X5越野车的所有材料均已经移交,因为W自己办理过临时牌照,而办理临时牌照需要上述材料。即使材料遗失,也可以有补救方案,W可以申请信息公开获得进口关单的原始底单,不存在车辆不能上牌的情形。第W向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购买车辆的时间是2013,即W主张交付材料的起始时间,现在W才提起诉讼,超过诉讼时效。第W自身存在过错,即使赔偿损失也不应由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全部承担。上海律师

2013年W向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购买宝马车一辆,根据W提供的宝景委托服务协议复印件,双方约定车价为747,830元,同时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代收新车购置税77,000元、24个月汽车保险费40,000元、地区上牌服务费3,000元、宝马金融贷款手续费7,920元、PDI检测费1,200元,以上费用共计876,950元。该协议注明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方销售顾问为E。律师

在协议签订后,W共向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支付了95.20万元。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向W交付了宝马X5越野车,为W交纳了购置税69,800元,为W购买了2013年至2015年的保险和交纳了两年的车船税共计支出33,649.10元。此外,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还为W办理了宝马金融贷款。因W迟迟未取得地区车牌额度,故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一直未提供代上牌服务。2018年6月,W要求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提供上牌服务时,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未能提供宝马X5越野车的相关凭证,包括合同、购车发票、购置税发票、货物进口证明书等。

海关出具一份复函,确认W提供的货物进口证明书复印件的真实性,同时根据海关总署的相关规定,该证明书若遗失,应当在签发之日起三年内申请补发,若超出规定受理期限,则海关不予受理。

经双方协商一致,W将宝马X5越野车移交给了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移交时车辆行驶公里数为21,616公里。经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检测,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确认宝马X5越野车性能不存在系统性的故障,外观亦不存在结构性损伤,但需进行常规保养、更换轮胎、技术升级等,预计的费用约为15,000元。律师

W申请E出庭作证,邵原为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单位员工,宝马X5越野车的销售顾问。邵称宝马X5越野车的合同签完后没有给W,一般等上牌后再给;其他材料一直由业务员保管,其在2015年离职时将材料移交给了其他业务员;其离职前没有和W进行结算,一般上完牌后再结算;委托服务协议上的车价和购车发票上的车价有可能不一致,委托服务协议上的价格是真实的价格,发票上的价格是税务部门收税的指导价。律师

在诉讼中,对于宝马X5越野车的现有价值,原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均不申请评估。W认为宝马X5越野车性能良好,行驶公里数少,按照行驶里程数计算折旧率,车辆现值显然高于一般二手车,约在72万元左右,且车辆贬值损失理应由违约方承担;而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认为宝马X5越野车存在事故维修记录,现车漆有五处划痕,车辆长期未保养,雨刮器和轮胎需要更换等情况,预计保养维修费用将达4.8万元;即使能正常上牌,宝马X5越野车的价值也只有约20万元。律师

W虽然提供的协议只是复印件,但协议涵盖的服务内容与上述双方认可的服务内容相吻合,各单项费用和总金额也相印证,而且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为W代办了宝马金融服务,双方应签订有车辆买卖合同和贷款合同,上述可以确认双方权利义务内容的证据相对于W而言,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更容易获得,在诉讼过程中已经要求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提供,但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一直未能提供,因此认可W提供的协议复印件效力。律师

车辆作为需要办理登记的特殊商品,汽车销售服务公司除向W交付车辆之外,还负有向W交付车辆的出厂原始材料和购买凭证等材料的附随义务,如向W交付货物进口证明书、发票、合同等,以用于办理车辆登记。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辩称已经将所有材料交付W,并未有车辆交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况且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交车后曾代W办理保险、贷款、交税等事宜,均需要用到车辆的上述材料,不存在车辆和材料同时交接的可能;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收取上牌费后尚未为W完成登记上牌义务,根据行业惯例,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也不可能向W交付车辆的材料。律师

在诉讼中,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的原业务员E出庭作证,证明其离职前宝马X5越野车的材料在其保管之下,离职时将材料移交给了其他业务员,从未将材料交付W。宝马X5越野车材料应一直在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的保管之下,诉讼之前从未交付W,现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未向W交付宝马X5越野车材料的行为属于违约,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本应继续履行,但由于宝马X5越野车的货物进口证明书距签发时至今已经超过三年,根据相关规定已经无法补办,致使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无法继续履行;而根据公安部颁布的《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是必须提供的材料。因此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宝马X5越野车无法登记上牌的后果,W购车的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现W主张解除合同,应予以支持。

对于合同的解除,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认为W也存在过错的意见,难以认可;众所周知,取得地区机动车上牌额度存在一定的难度,W在购车后也希望能尽快获得车牌,W不可能故意延误,因此W在购车后五年才要求上牌,不属于W的过错;而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明知取得上牌额度存在不确定,仍然愿意收取代办费并保管宝马X5越野车的材料,因此不得以W迟迟不上牌作为其违约的抗辩理由,况且W根本不可能预见到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会将宝马X5越野车的材料遗失。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应承担全部的违约责任。W在发现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违约后及时主张了权利,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况。律师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W可以要求恢复原状。W主张退还车辆,并要求汽车销售服务公司退还车款的请求,应予以支持。诉讼中,原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双方已经对车辆进行了交接,W已经将车辆转交给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关于汽车销售服务公司退款的范围,超出合同标的款项,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应当全额退还。在合同标的范围内的费用,包含车辆的购车成本和其他费用两个方面,应区别对待。购车成本是指购车过程中必然发生的费用,包括车价、购置税、PDI检测费等,对于上述费用的退还和赔偿,应考虑W已经使用年限、车况、原价和现价以及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违约给W造成的损失情况等因素。

宝马X5越野车的W购车成本为818,830元,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后,由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向W退还的车款以及赔偿的购置税和检测费损失共计41万元。W交纳的其他代办费和保险费,应根据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的履行情况予以确定。保险费(含车船税),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已经完成代办保险义务,保险期限在W使用期限之内,故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无需赔偿;其他使用期间内W自行交纳的保险费,也不应由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赔偿。代上牌费,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未完成代上牌义务,故该部分费用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应予以退还。代办贷款手续费,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已经完成代办贷款业务,故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无需退还。

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收取的W交付的95.20万元中,购车成本为818,830元,代交的保险费和车船税33,649.10元,代收的上牌费3,000元,收取的贷款手续费7,920元,因此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超合同标的多收取的金额为88,600.90元,加上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应退还和赔偿W购车成本41万元,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应退还的上牌费3,000元,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应向W支付的款项合计为501,600.90元。律师

依照《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解除W与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签订的宝马车的买卖合同;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十日内向W支付501,600.90元。(2018)沪0112民初26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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