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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审计报告是否意味着成立财会服务合同

会计师事务所上海汇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诉名品商厦上海名品商厦有限公司财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双方曾就审计事宜进行磋商,名品商厦向会计师事务所交付了部分加盖公章的财务报表资料,并在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管理层声明书》上加盖公章。律师

该声明书后由会计师事务所将打印文字“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表,1-12月的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及香港某包装方案有限公司投入1500万元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手写更改为“债权债务状况”,并将落款打印日期手写更改。

双方之后并未就委托审计事宜达成一致,亦未签订合同。其后,会计师事务所制作了汇洪会某号、审计报告及相应的债权债务财务状况说明,但未向名品商厦交付。会计师事务所向名品商厦执行董事郑某寄送信函,名品商厦对此未予回复。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诉称:名品商厦及上海名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瑞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系关联企业,经名品商厦执行董事郑某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副主任注册会计师孙某约定,由会计师事务所对上述三家公司的债权债务状况进行逐年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律师

会计师事务所至名品商厦处进行现场审计,并将有关资料底稿送至会计师事务所处审核。期间,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加班加点并随时向名品商厦告知审计内容和结果。之后,审计工作完成,联系名品商厦未果,遂于月底致函名品商厦领取审计报告并结清审计费398,367.55元,但名品商厦未予履行。会计师事务所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名品商厦上海名品商厦有限公司支付审计费398,367.55元。

名品商厦辩称,双方之间并未就委托审计及审计费用等达成协议,名品商厦确实邀请会计师事务所到公司查阅了部分帐册,但仅是咨询会计师事务所能否审计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报价,之后并未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律师

声明书文本虽然公章确为名品商厦加盖,但名品商厦对此并非明确知晓,由于审计咨询时需要向审计单位提供财务报表等文件以供报价,会计师事务所当时索取文件较多并要求名品商厦均须加盖公章,所以该份声明书应是众多文件盖章时一起操作的,何况声明书不能代表双方对委托审计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既然会计师事务所有委托审计的格式合同文本,若双方就委托事项达成一致,就应在审计前签订该《审计业务约定书》,何况双方从未合作过,第一次合作理应签订书面文件,但本案中双方并未签订。

双方之间是否成立财会服务合同关系?

会计师事务所主张其与名品商厦之间的财会服务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就应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对该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现会计师事务所不仅无法提供经由双方共同确认的财会服务合同,而且据以为证的《管理层声明书》进行了名品商厦不予确认的人为涂改,关于审计过程中不需要原始凭证交接手续证明、业内均是委托方支付审计费领取审计报告时才签订委托审计合同的陈述与常理相悖。律师

因此,会计师事务所仅凭未向名品商厦交付的审计报告显然不足以证明原、名品商厦之间成立了财会服务合同关系,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依照《合同法》第六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会计师事务所的诉讼请求。(2013)闸民二(商)初字第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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