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会计师事务所和某公司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一份,由某公司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某公司当年的注册资本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某公司注册资本年度的工商年检审计报告。该合同金额计3,000元,由某公司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报告时支付。会计师事务所将工商年检审计报告交付某公司。律师
上述委托合同共计金额为139,500元,某公司向会计师事务所支付了50,000元,尚有89,500元未予支付。会计师事务所向某公司发出催款函,要求某公司支付余款89,500元,同日会计师事务所还向某公司出具了审计工作量计算。
某公司辩称,某公司原行为人孙某没有合法代理权、通过违法途径所签署的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应发生完全效力。某公司不应给付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物价局、财政局规定价格、且工作量不符合实际的合同全额价款。律师
某公司出示证据证明原法定代表人顾某辞职离开某公司公司,对于顾某离职后以其名义签署的文件,某公司公司均不予认可。孙某等人盗取了某公司公司的公章及法人章。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证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工会审计工作量过高,不符合实际事实。某公司已经委托其他单位进行了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是重复了。
某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授权,公司股权转让和资产清理小组可以代表公司同意对外转让股权的股东签署所有的相关资料和文件。由于对外工作和联系的需要,公司股权转让和资产清理小组委托孙某同志为全权代表对外签署一切与股权转让相关的文件。某公司确认孙某现在仍是某公司公司的股东之一。律师
相关审计业务约定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有关条款。会计师事务所已按约履行了相关合同义务,某公司已收取了相关审计报告等文件,并且进行了使用,但某公司没有按约履行付款义务,显系过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至于某公司提出孙某没有合法代理权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量不符合实际合同的价款的抗辩,会计师事务所对此予以了否认,且某公司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实。会计师事务所要求某公司起算利息的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律师
依照《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某公司B公司给付会计师事务所A事务所89,500元;以89,5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规定的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2010)浦民二(商)初字第16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