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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账函证明已提供清关和送货服务

供应链公司诉称:双方签订《服务协议》,约定供应链公司为管理公司提供清关和送货服务。律师

管理公司向供应链公司出具《应付账款余额确认函》,确认尚欠供应链公司服务费合计39,588.08元。

经供应链公司多次催讨货款未果,故请求判令:管理公司支付供应链公司欠款39,588.08元,并承担诉讼费。

供应链公司提供如下证据材料以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

1、服务协议及报价表,证明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约定供应链公司为管理公司提供清关和送货服务;

2、应付账款余额确认函,证明管理公司确认尚欠供应链公司服务费合计39,588.08元;

3、增值税专用发票14张,证明供应链公司就服务费已尽开票义务。

鉴于管理公司未到庭应诉,经对供应链公司的证据进行审核,确认供应链公司起诉的事实基本属实,确定供应链公司的证据具有证明力。律师

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从供应链公司的证据来看,管理公司确认积欠供应链公司的服务费为39,588.08元,故对供应链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管理公司十日内支付供应链公司欠款39,588.08元。(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44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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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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