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公司(反诉被告)与被告B认证咨询公司(反诉原告)签订服务合同,双方约定,B公司提供相应服务帮助A公司通过ISO9001认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B向A推荐C的认证模式,A表示同意,但经过一段时间的履行,A认为D模式更加适合自己,遂向B要求变更合同提供D模式服务,但是B公司认为变更需另行增加费用。A公司认为责任在于B公司未合理推荐,故不予同意,双方协商未果,B单方中止合同。律师
双方约定合同付费方式为三次支付(事前、事中、事后),A公司未支付事后费用,故诉诸法院要求B退还已缴纳服务费及支付违约金3万元。
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B公司提出反诉,认为A既然完成ISO9001认证,B已经履行合同的全部义务,A应当支付事后费用。
本案争议的焦点:被告推荐C模式是否干涉了原告自主选择认证机构的权力而违背平等、自愿原则;被告是否按约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
注:(1)A公司不知认证行情与价格。
(2)B公司派遣培训人员甲前往A公司服务,之后A公司自行变更选择D模式,甲与A公司之间达成另外的劳务协议,转而培训D模式,属于甲的个人行为。
(3)A公司因此事另耗费27600元。
律师评析:律师
首先,A公司应当举证B公司是否尽到了合理推荐的义务,包括之前的谈话笔录、合同签署谈判记录,以证明B公司完全了解A公司的情况,否则B公司在签订合同之前已经存在过错。
其次,根据《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干涉被咨询方自主选择认证机构的权利的,属于违规行为。B公司已经明显存在违约行为。
再者,A公司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甲与D模式属于自行解决,因此,B公司所称履行全部合同义务无相关证据证明。
至于退费,事前与事中费用已经支付,并且服务合同中也无退费条款以参考,应当根据部分履行的情况来确定是否退款。
违约金的有关事宜,A公司应当举证B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A公司的实际损失,若实际损失低于3万元,可要求提高违约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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