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双方曾签订一份《保安服务合同》,约定:包装制品公司委托保安服务公司对所属厂区派遣保安并提供保安服务,保安岗位数量为保安执勤岗位9名,其中队长1名;服务费用为每人每月服务费2700元,每月共计24300元;付款方式为银行转账,付款时间为包装制品公司收到保安服务公司发票后10日内支付上一月的足额保安服务费。律师
合同另约定,保安服务公司有权按期准时向包装制品公司收取保安服务费。包装制品公司逾期不支付保安服务费,须向保安服务公司支付每日千分之三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保安服务公司依约向包装制品公司提供了保安服务,包装制品公司向保安服务公司支付了8个月服务费,后包装制品公司再未向保安服务公司支付其余服务费。保安服务公司多次催讨该款未果。
保安服务公司为包装制品公司提供保安服务,包装制品公司应于收到发票后10日内支付上月足额保安服务费,逾期不支付保安服务费的,按每日千分之三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十天未支付保安服务费,保安服务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包装制品公司的违约金500元。律师
现保安服务公司已依约向包装制品公司提供了保安服务,包装制品公司理应按约向保安服务公司支付相应的保安服务费,但包装制品公司迄今尚欠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费121500元未付,故保安服务公司要求包装制品公司支付保安服务费121500元的诉讼请求,并支付截至款项付清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包装制品公司向保安服务公司支付违约金500元。
根据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包装制品公司应在收到保安服务公司发票后10日内支付上一月的足额保安服务费,包装制品公司逾期不支付保安服务费,须向保安服务公司支付每日千分之三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现保安服务公司自行将逾期付款违约金调整为每日千分之一,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保安服务公司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包装制品公司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亦应予支持。律师
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包装制品公司应于十日内支付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服务费121500元;包装制品公司应于十日内支付保安服务公司以1215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2013)嘉民二(商)初字第1999号